三、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解决方法之完善
上述方法都有不足之处,必须予以改进。但是在讨论具体改进策略之前,有必要首先对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原则进行分析。只有把握好原则,才能找到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有效方法。
(一)解决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之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从根本上讲,是主权国家趋利避害选择争端解决机构的必然结果,因此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首先要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国家主权原则要求尊重每个国家在解决国际争端问题上的意愿,包括国际司法机构的选择。根据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据此,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将争端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国际司法机构,国家在必要时也可以不参与甚至退出国际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理。当然,主权不是绝对的,表现在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上,就是国家主权应受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原则的限制,为有效解决管辖权冲突,国家在必要时应授予国际司法机构协调管辖权;在发生争端后,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充分协商,尽量在争端解决的方法上达成一致意见;在通过国际司法方法解决争端时,应与国际司法机构进行协调与合作,尊重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承认并执行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决。
2.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原则
由于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可能对国际社会造成不利后果,所以探索其解决方法应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目标。“当今的国际社会,虽然仍以国家为主体,但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今天,人们完全可以认识到全人类的总体利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发展,谋求人类进步,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14]要实现和促进这些总体利益或共同利益,离不开和平、良好的国际环境。在解决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时,必须坚持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原则,具体要实现以下三个目标。其一,国际法制的统一性。国际司法机构应本着善意的原则对国际法作出前后一致的解释,以保证国际法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其二,国际司法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国家应尊重国际司法机构的权威性,国际司法机构也应尊重彼此的权威性,相互尊重管辖权,在判决上力求一致。其三,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家之间、国际司法机构之间在解决国际争端时,在管辖权问题上应进行协调,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和产生新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