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方法主要着眼于创设国际法律规则来解决管辖权冲突,强调国际法律文件中各种管辖权冲突解决条款应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创设国际司法机构的条约、一般性争端解决条约中的仲裁条款、国际协定的批准文件和接受管辖权的声明等。这些条款则主要包括排他性条款、[3]互补性条款、[4]优先性条款[5]以及处理多个管辖权并存的其他调整条款,如先受诉管辖原则条款。[6]
2.协调方法
协调方法试图通过协调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来避免管辖权冲突。这一方法又分为两种:一是在国际司法机构之间进行的平位协调;二是通过建立一个国际司法机构等级体系或专门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机构来进行优位协调。
主张平位协调的学者认为一个包括国内和国际司法机构在内的“全球法院共同体”正在出现。这一共同体不是正式建立的,而是基于某种“阶级意识”或“法官的自我认知”形成的。他们希望国际、国内法官能够打破隔阂,在没有明确的规范和原则来构建他们之间关系时,能够自发建立起一种非正式的司法协调制度,来解决或避免包括管辖权冲突在内的各种共同面对的司法问题。[7]
主张优位协调的学者中,有的设想建立一个国际司法等级体系,使国际法院成为一个上诉审法院,或者设立一个专门解决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仲裁庭,希望这些上级机构或专设法庭能为解决这一问题发挥建设性的作用,[8]还有的学者设想根据个案明确该案的最高国际法庭,或者建立各国际法庭向国际法院提交先行裁决的机制;或者利用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保证司法解释的一致性。[9]
(二)间接解决方案
1.不接受管辖
这一方法认为,根据国家主权,国家可以不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从而间接避免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不接受管辖的方式,则由于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国际司法机构实行同意管辖模式,那么国家可以选择不接受其管辖,例如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没有发表任择性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0]或者国家也可以通过保留等形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如果国际司法机构实行一般强制管辖模式,如WTO,那么国家只能通过不批准其基本条约来避免受其管辖,由于这种管辖模式的性质,国家不能通过保留等形式来排除管辖。
2.退出管辖
这一方法主张,根据国家主权,原先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管辖的国家有退出其管辖的权利,这样也可以间接消除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条约中,明确禁止退出的情形并不多见,它们往往会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或者对退出事项未作任何规定。对于实行一般强制管辖的国际司法机构,退出其基本条约,甚至是退出其所属的国际组织,是一国不受其管辖的唯一可行方法。在理论上,退出实行同意管辖模式的国际司法机构要比退出实行一般强制管辖模式的国际司法机构要容易。例如,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和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是截然分开的,国家可以退出国际法院而不受其管辖,但仍然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也可以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