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责任承担的法理基础
对于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法理依据,理论界及实务界均存在争议,主要有清算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及法人人格否认说等各种观点。
1.清算责任说。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6]如果义务主体认真履行义务,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完全实现,该法律关系即正常消灭;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其义务,侵害了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性质和内容上的变化,转化为以救济权和法律责任为内容的特殊法律关系。组织清算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启动公司清算程序是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当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时,便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7]因此,基于不履行清算义务即产生清算责任及附随产生的各种清偿责任、赔偿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说,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而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其法定义务向法律责任的转化。
2.侵权责任说。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或存在不当清算、恶意清算情形,导致公司资产贬值、毁损、流失,既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构成了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此种赔偿责任,学界一般认为是侵权责任,即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因为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公司本身财产的减少,从而间接侵害了债权人利益。[8]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尚未就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但清算义务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在于:首先,当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只有依赖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且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是其法定义务时,义务人的不行为必然会导致该权利不能实现。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履行其法定的清算义务,其不作为将会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害,并进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不作为侵权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其次,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从主观上讲,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从客观行为和结果上讲,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必然会造成解散公司的财产损失,使债权人债权得不到清偿,对债权人的财产权利是一种侵害。从因果关系上讲,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是由清算义务人不作为造成的。因此,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