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惨案提示建立次区域联合执法区
王君祥
【关键词】湄公河惨案;次区域联合执法区
【全文】
2011年10月5日,“华平号”(中国籍)和“玉兴8号”(缅甸籍)两艘搭载13名中国船员的商船在泰国境内被不明武装分子劫持,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枪击,造成12人遇难、1人失踪的重大安全事件。中国外交部已就此向泰国、缅甸、老挝三国驻华使节提出紧急交涉和三项要求。针对本案,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尤其是从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的角度进行研究,并就建立湄公河次区域长效防范和打击跨国犯罪合作机制做好准备。
澜沧江—湄公河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六国,全长4880公里,被誉为“东方多瑙河”。2001年6月26日,中老缅泰四国在澜沧江—湄公河800多公里的航道上实现自由通航,10多年来,该河段已成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商贸、旅游发展的“黄金水道”。可是,就是这样一条重要的经济生命线,在给流域人民带来繁荣和发展的同时,也引来一些亡命之徒的垂涎,途经货船被劫、被抢成了家常便饭。中国西双版纳州官方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湄公河金三角河域货船遭遇劫持案有近50起。
湄公河流经多国,按照国际法一般属地管辖原则,发生在哪个河段的安全事件,就应当属于哪国管辖,他国执法力量难以进入其管辖区域内执法,加之湄公河流经的金三角区域处于多国交界处,执法难度很大,给了各色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湄公河成了贩毒、抢劫、走私等犯罪多发之地。
众所周知,对付恶性跨国犯罪,仅依靠一国之力难有作为,各国密切合作,防范和打击跨国犯罪成为首选。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有关规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当前最紧要的是彻查湄公河惨案真相,缉捕凶手。为此,中方应首先依法向泰国、老挝和缅甸(主要是佤邦地方政府,其已经表示愿意接受中方调查)提出请求,组成调查机构,共同开展本案的侦查和取证工作。《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9条规定了联合调查方式,中国和老挝同为该公约签约国,此乃双方开展联合调查法律依据;尽管泰国尚未加入该公约,但是《中国和泰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0条就双方安排有关人员到对方境内协助调查作出了规定。据此,中国和泰国、中国和老挝开展双边调查取证合作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为了保障湄公河航道通行安全,中方还应当充分借助和利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领导人会议机制,向老缅泰三国提出签署保障河道航行安全的协议。其实,早在2005年第二次大湄公河次区域领导人会议签署的《昆明宣言》中就曾提到,“我们将推进未来的合作,以应对我们面临的威胁,包括贫困、发展差距和正在形成的对人类安全的威胁,例如恐怖主义和跨境犯罪,尤其是毒品走私和贩运人口。”可是,6年过去,各方的合作还仅限于宣言、公告的基础上。湄公河惨案告诉我们,各方应当为保障湄公河河道航行安全签署具体化和可操作性的、以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