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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预防重新犯罪机制研究

  

  (2)能够有效增进农村、牧区社区矫正的执法效果


  

  在目前农村、牧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中,要求本来就长年辛劳谋生的农牧民参加旨在培养劳动意识的“公益劳动”不仅显然不合适,而且可能会由于流于形式而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在这种情况下,建立“阳光中途之家”这样的设施,就既能够比较集中系统的普法,又能够开展一些农牧业科学知识和技能培训,还可以使相对分散或者流动性较大的农牧民罪犯和安置对象感受到基层行政机关为他们创建了一个没有歧视的温暖的“家”,从而有利于预防重新犯罪。


  

  (3)减少经济因素对社区矫正适用的制约


  

  长期以来,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沿海与内地、东部和西部经济水平差别很大。受此影响,在社区矫正推行的过程中,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队伍建设、设备装备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容易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效果产生影响。而在“阳光中途之家”这样的设施中,无论是硬件条件还是管理制度、措施都具有一致性,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屏蔽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的不同地区执法效果的差异。


  

  (4)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当享受政法干警待遇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因此,很多矫正工作者都苦于工作中面对矫正对象时威信不够,从而直接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但是在“阳光中途之家”中,由于有系统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矫正工作者即便不穿警服,开展工作时也理直气壮,充满信心。其实,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拥有职能而非拥有身份才是开展工作的关键。


  

  2.“中途之家”等场所的设立有利于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工作职能


  

  在我国现行的犯罪控制机制中,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托“看守所”进行,监狱机关的行刑活动依托“监狱和监狱企业”开展,而承担社区矫正职能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却没有任何设施可以依托,同时也导致了安置帮教工作始终处于帮教先行、安置滞后,甚至难以安置的分离状态。建立“阳光中途之家”等场所的做法将有助于扭转这一尴尬局面,从而强化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能,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效能,实现教育矫正和帮教安置一体化。除此之外,“阳光中途之家”还可以同时成为刑罚执行工作的科研基地和社区矫正专业执法队伍的培训基地。


  

  总而言之,建立“阳光中途之家”或类似设施,是落实“首要标准”、预防重新犯罪的直接措施,也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及贯彻中央政法委、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维稳”要求提供保障。在具体推进方式上可以循序渐进,可以先在北京市各区县司法局深入试点,总结利弊经验,待条件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广到全国各地区县司法局。


【作者简介】
鲁兰,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监狱学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法学博士;周折,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本数据由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提供。
本文仅探讨降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问题。
全称为“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
课题组2009年6月在重庆司法局调研了解的情况。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基层工作简报》第10期,2010年3月。
同上。
参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转发成都市郫县《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09)92号。
需要进入特殊评审工作程序的情形:1.各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发生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2.被调查人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涉及事项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3.被调查人系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4.被调查人经调查评估后评估分值系65-85分段的;5.被调查人涉及的事项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6.其他认为需要提交评审程序的事项。《郫县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郫矫正办(2009)02号。
参见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同志2010年12月29日在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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