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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预防重新犯罪机制研究

  

  (二)与帮教安置工作的衔接


  

  在社区矫正刑期结束时,将其与安置帮教工作妥善衔接,是落实“首要标准”、预防重新犯罪的重要措施。


  

  就目前的情况看,并非所有的社区矫正人员都存在安置需求。具体来说,目前社区矫正人员中,农村籍人口较多,共135495人,占66.2%,而真正可能有安置需要的城镇户籍罪犯仅占33.8%,共69074人。而在城镇人口中,真正具有较大安置需求的主要是两类人员:一是因具有生理或精神疾患而被暂予监外执行,家属不愿意接收的;二是监禁刑结束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这其中很多人游手好闲不愿勤劳谋生,很容易再次重新犯罪。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矫正对象,因生活中突发某种变故而导致增大重新犯罪危险性。对这三类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其服刑期间加强风险评估,在其期满终止之前,预先与帮教安置部门沟通,通过综合治理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以免重新犯罪。


  

  四、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创新社会管理职能的建议


  

  社区矫正的推行势在必行,但就我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目前的情况来看,除非国家认识到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和优越性,并通过下大力气充实和提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和水平,否则,无论是人员编制还是经费支持抑或是制度完善程度,都不足以作为专职的社区矫正机构支撑起整个社区矫正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考虑另辟蹊径。


  

  (一)落实社会管理职能创新措施


  

  1.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


  

  2010年,经中央编办批准,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做出了示范。现在全国有24个省(区、市)司法厅(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处。不少地(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逐步得到加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重庆、吉林、河北、湖北、安徽等省(区、市)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提供专项资金,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11]这样一来,上有省(区、市)司法厅(局)社区矫正处(办)的政策和业务指导,下有基层司法所的机动力量,就有利于较为顺利地承担起社区矫正这项新的职能。同时,可以由司法厅(局)招录专职的社工队伍,再分配到各个区县司法局,由区县司法局统一组建矫正官和社工两支队伍,并督促专职社工在矫正官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培养专家和聘请专家双管齐下


  

  矫正措施的针对性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关键。因此,进行准确恰当的“分类矫正”和“个案管理”非常重要,而这就必须要运用测试、评估等方式来辅助进行。鉴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创时间不长,无论是培养专职矫正干部运用这些现代技术手段还是测试、评估工具的开发,都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因此,结合我国社区矫正专职队伍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在未来的工作规划中制定长远的培养(训)和短期的上岗培训计划,培养出社区矫正自己的专家队伍。眼下的工作中,可以考虑和大专院校签订长期协议,聘请专家帮助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和风险测试、评估工作,引进外部力量解决现实问题。


  

  (二)设立“中途之家”,实现“矫正——安置”一体化


  

  1.设立专门矫正场所是实现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的重要途径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启动以来,各地陆续开辟了一些“青少年教育基地”和“公益劳动基地”,但这些基地的用途和功能相对单一,其作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从自身特点出发吸收国际社会有益经验,设立了具有综合性功能的“阳光中途之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1)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社区矫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人民法院适用社区矫正时,需要考虑罪犯是否具备社区服刑的各种条件,其中,是否有稳定的居住地(假释罪犯是否有妥善的归住地)、是否有较好的家庭帮教基础、是否具有就业就学的意愿和能力等是影响人民法院作出社区矫正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通过区县司法局建立的“阳光中途之家”可以使一些包括“三无”罪犯在内的罪行较轻、真诚悔罪和表现良好的罪犯获得基本的居住安置环境和较好的家庭帮教(监护)条件,从而使其得到适用社区矫正的机会。这样既减少行刑成本,又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社区矫正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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