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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预防重新犯罪机制研究

  

  2.组建专职社工队伍引发的思考


  

  课题组在上海调研时了解到,社区矫正专职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是由“专职社工”担任矫正工作的主力军有其弊端:一方面,目前社工的工资呈“机关化”趋势,难以与工作效果挂起钩来;另一方面,社工普遍只有23岁左右,而假释人员多为35-45岁左右,社会经验和生活经验要丰富得多,因此社工开展工作时,对后者的说服力令人担心。


  

  (1)社工工作中难度较大的方面


  

  其一,青少年重新犯罪率高,刑期短,社区矫正时间也短,吸毒人员心理毒瘾难戒,对这两类人在社区矫正中,矫正和帮教都很难有实质性效果。涉诈骗、惯窃和涉毒的三类罪犯最容易重新犯罪。其二,总体上,假释人员重新犯罪比例偏低,缓刑人员重新犯罪率则比较高。其三,缓刑对象的管理难度较大,思想转化困难。其四,传染病患者(艾滋病、肝炎)继续盗窃、吸毒的,社区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五,提前送达法律文书时容易出现工作脱节。例如,某社区2008年接收21个缓刑对象,法院仅针对其中2人征求过社区意见。有时社区刚收到法院的征求意见书,第二天服刑人员就被送到社区了,根本来不及熟悉罪犯资料。


  

  (2)今后工作的建议


  

  第一,苦于目前法律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剥权对象是五类人员中最难于管理的,很多拒绝参加公益劳动,每月汇报次数也非常少。鉴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特点,我们应重新考虑剥权对象今后是否应继续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第二,我们建议对于暴力型犯罪的青少年不要适用社区矫正。社工普遍认为,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效果不佳,甚至还会威胁到社区的安全。


  

  (二)加强专业矫正队伍建设


  

  1.组建集多学科知识于一体的矫正队伍


  

  所谓的专业矫正队伍,是指由专业矫正官(司法行政官员)和专职社工所组成,专业从事社区矫正的人员队伍。经过六年的试点,我国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程序基本成型,一些地区的矫正队伍也相对稳定,但人员的经历、素质、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在今后招录专业矫正官时,应当注重不同专业人员的选择,尤其应侧重那些受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律学等相关专业教育的人员。


  

  根据试点经验,专职社工可以选择比较年轻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通过1-2年的脱产学习再取得社工资格。同时,应该在矫正官和专职社工中建立相应的晋级制度,以激励其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


  

  2.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矫正官和专职社工均应获得定期研修培训的机会,包括资格培训、上岗专业培训、晋级培训等,培训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资格培训因不同群体(司法工作者、社会公开招录入员、法律专业毕业生、普通应届毕业生)而开设不同课程,时间可为1-2年。上岗培训根据工作岗位确定培训内容,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晋级培训应当根据晋级体制设置不同的等级,例如设置优秀矫正能手Ⅰ-Ⅱ级、专项能手Ⅰ-Ⅱ级等。


  

  三、社区矫正前后延伸的特殊工作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实行社区矫正,应充分考虑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社区接收条件,把五种罪犯中“无社会风险,有矫正条件”,即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固定住处、有亲友帮助、有就业条件的,作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防止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8]该规定为社区矫正服刑对象的选择提供了框架依据。


  

  判断罪犯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需要通过“审前评估程序”加以把关——这是社区矫正的向前延伸,而如何巩固社区矫正的成果,则应当增强与“安置帮教”工作的衔接。这两个方面——这是社区矫正的前后延伸。


  

  (一)审前调查主体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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