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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预防重新犯罪机制研究

  

  目前,多数地区采用国外比较成熟的各类量表作为风险评估的工具,我国自行制作的“罪犯个性分测验量表”经部分监狱适用也效果颇佳,一些省(区、市)的司法厅(局)也在探索开发符合我国民众心理和性格特征的量表。总体上看,无论是开发测试工具还是培训测试人员,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积累经验,才能够比较成熟。


  

  (五)刑期结束程序中的职责


  

  对于落实“首要标准”而言,刑期的结束并不是预防重新犯罪工作的结束,相反,恰恰是一个新的开始。服刑结束后,罪犯重新进入完整的社会生活,他未来将经历的各类因素都可能成为重新犯罪的诱因。因此,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乃至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衔接至关重要。


  

  1.刑期终止管理职责


  

  原则上,服刑罪犯结束刑期,可分为“期满结束”、“非期满结束”和“死亡终止”三大类,其中,非期满终止包括重新违法处置和重新犯罪处置等多种情形。


  

  该环节中,最重要的是刑期结束的宣告工作。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该项宣告仍然由公安派出所的民警进行,参加人员与接收宣告类似。宣告仪式结束后,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干部、帮教社工签字。


  

  刑期结束时,还要根据本人的具体综合考核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安排安置帮教。


  

  社区服刑人员涉嫌重新犯罪的,在刑拘未决、取保候审期间刑期届满的,暂不作出宣告,待处理结果确定之后,判决有罪的,社区矫正归于非期满终止范畴,判决无罪的,须延期宣告并说明原因。


  

  2.警示教育职责


  

  为巩固矫正效果,在刑期结束环节应注意加强与罪犯及其亲属之间的沟通,进一步深化亲情帮教工作,提升罪犯对家庭、亲人和社会责任的认识程度,进行预防重新犯罪的警示教育,例如组织刑期将满的罪犯参观监狱或戒毒场所等。


  

  3.就业帮助职责


  

  稳定的家庭和工作对于预防重新犯罪至关重要,因此刑期即将结束时,应当注意了解其家庭关系和就业情况。如果存在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和民政部门或安置帮教机构联系,争取帮扶救助,至少确保维系生存的基本条件,降低由此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如前所述,在这个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应找准自己的定位,不能越俎代庖,大包大揽。


  

  二、增强专职机构功能预防重新犯罪


  

  我国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大,势必需要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编制和经费,但囿于现实条件,这一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事实上,能否以及以何种方式解决该问题,是今后拓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


  

  (一)未来社区矫正机构及队伍建设


  

  作为一种重要的行刑工作,社区矫正对于社会长治久安的意义重大。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的修改,社区矫正未来必然会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职能。然而,就司法行政部门的现有编制和队伍状况而言,胜任此项工作任重道远。


  

  1.专职机构设在司法所的局限性


  

  截至2009年底,全国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共38471人,大专以上学历占83.1%。专职社会工作者37911人,社会志愿者222424人。与2004年相比,司法所工作人员增加了约38.5倍,接受社区矫正人员净增403116人,增长近40倍。[6]表面上看,似乎矫正工作者的人均工作量并没有显著增加,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司法所平均仅2.5个编制的现状,在编制和人员没有明显改善的前提下大大增加工作量,必然会限制工作的开展。


  

  从试点情况看,社区矫正中具体矫正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司法所干部和专职社工承担。虽然近年来基层司法所的编制和经费已经充实了许多,但是相对于工作量而言仍然非常紧张。各地试点情况表明,无论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所专职干部还是社工都普遍感到工作压力很大,有些地区甚至下达了重新犯罪率“零”指标的要求,几乎压得基层矫正工作者喘不过气来。例如,几年内上海某区司法局管辖的矫正对象人数已由200名增加到500余名,但司法局专职干部11名的编制却一直不变,专职社工包括站长仅21名。截至2009年,全国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累计808人,重新犯罪率为0.19%。其中,试点范围最广、接收人数最多的江苏省,重新犯罪率仅为0.1%。河北、黑龙江、重庆、湖南、辽宁等地社区服刑人员无重新犯罪情况。[7]我们不免担心,随着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大,尤其是社区矫正全国推开之后,这样一种超低的重新犯罪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除此之外,如何建立并保持专职干部队伍的稳定性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中,一个始终存在的问题是,一名干部担任此工作1-2年后往往就会被抽调到其他岗位,工作越出色调动的可能性就越大,有些干部甚至经常会被借去承担各种与维稳相关的临时性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接替工作的同志由于不熟悉情况就必须一切从头做起,从而造成了经验资源的严重浪费。在课题组看来,只有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否则,在目前的情况下要让已经不堪重负的司法所继续承担社区矫正职能,未来必将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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