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丰台区调研的情况为例,截止到2010年3月31日,共有社区矫正人员487人,其中缓刑犯186人,假释犯138人,暂予监外执行犯10人,剥夺政治权利犯153人。
在涉及罪名方面:危害国家安全罪2人,危害公共安全罪29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1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81人,侵犯财产罪166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8人,贪污贿赂罪37人,渎职罪2人,其他类型11人。
显然,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中,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两类罪犯人数最多。事实上,这是各试点的共同现象。由于这两类犯罪往往都存在被害人,因此在日常矫正中,应注意教育罪犯真诚悔悟,处理好与被害人(家属)的关系。
2.心理健康管理
心理健康管理主要有两项功能。其一,满足初期分类测试和中期及刑满前的风险评估所需;其二,适用于团体教育中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罪犯重视心理健康、树立救助意识。
3.公益劳动管理
公益劳动近年来备受青睐,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让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通过公益劳动形式补偿社会,有利于化解社区和被害人对罪犯的积怨。
当前,在贯彻加强“三项重点工作”的背景下,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形式,值得充分利用。
目前,一些地区社区矫正罪犯每月要进行10小时左右的公益劳动,和国外相比时间稍长。尤其对于那些有固定工作的人员,过长的公益劳动时间容易使矫正对象产生抵触情绪。这是目前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
实践中,有些剥夺政治权利犯对公益劳动有抗拒情绪,有些人员在得到矫正组织帮困扶贫之后,才改变态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但囿于现有的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权利义务规定,矫正工作者普遍感觉对这种情况缺乏抓手。
4.技能培训管理
犯罪学研究表明,无业是重要的犯罪诱因之一。因此,无论是狱内行刑还是社区矫正,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都应予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预防重新犯罪。
5.行使帮助职责
目前社区矫正中的帮扶工作量非常大。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待完善,许多矫正对象的“低保”申领、就业、就学、落实责任田、寻找住处等工作都过分依赖司法所,牵扯了专职干部的大量精力。例如,在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的努力下,区建委为9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申请了廉租住房补贴或临时住房;区民政局为60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解决了低保;区公安分局为7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子女解决了户口问题。
然而,尽管短期内帮扶似乎有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但这种越俎代庖绝不应该成为社区矫正的职能之一,否则,长此以往,社区矫正将不堪重负。事实上,我们更应加强立法完善和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把司法所从繁重的帮扶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其职。
6.奖惩种类及程序
对矫正对象的奖惩一般分为“日常奖惩”和“司法奖惩”。其中,日常奖惩包括表扬、记功、记为矫正积极分子,警告和记过。司法奖惩包括减刑、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
奖惩的程序大体如下:第一,由司法所(科)上报区(县)司法局对奖惩予以评议,再报省(区、市)司法厅(局)社区矫正部门批准决定。第二,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备案。第三,司法所(科)上报区(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区、市)司法厅(局)进行审核。公安机关再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提请报告和奖惩材料,向法定部门提出司法奖惩建议。
罪犯对日常奖惩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
7.测试与评估管理
对于社区服刑罪犯的矫正情况跟踪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这里所谓的跟踪不是针对人的所有行动,而只是对涉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发现,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特点,跟踪不适于采用24小时监控的方式,而应当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加以实现,作为风险管理(危险性评估)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在全方位掌握服刑罪犯表现的基础上,通过问卷测试,对再犯可能进行分阶段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