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所为矫正对象专门开辟出布局温馨轻松的场所接受心理咨询或测试,使心理咨询师能够更加准确地探寻到矫正对象的内心世界,从而有助于司法所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
在这方面,上海市司法局的做法颇具特色,他们通过在社区开展心理教育、在司法所设立心理咨询室以及对存在较为严重心理障碍的罪犯进行心理干预等做法,搭建起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三级平台。这种做法非常有利于矫正对象积极配合矫正,对于那些因抑郁导致家庭矛盾的矫正对象来说帮助尤大,增强了社区矫正预防重新犯罪的功能。
3.根据面谈交流进行测评
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工作者或专职社工,除了尽量熟悉法律文书之外,还应当通过与矫正对象当面接触的机会,努力了解其沟通能力、理解能力、法律素养及价值观等等,从而使对矫正对象的分类尽可能准确。
该环节中最容易出现经验主义问题,即被一些不准确的资料或不真实的测试所误导,致使罪犯分类误差过大,从而影响到矫正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实践中,各地大多是以五类罪犯为基础,再根据年龄、刑期、罪名、暴力犯罪、财产犯罪以及是否涉毒等特征进行初步分类。有条件的地区还会结合问卷调查或心理测试的结果确定对象的矫正处遇级别。
(三)建立档案工作程序中的职责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在档案建立方面探索出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但具体档案分类方法还存在差异。我们认为,从功能作用上将档案区分为“社区矫正工作台账”和“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比较科学。其中,“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又分为“法律文书档案”和“罪犯矫正情况档案”两个部分。
1.社区矫正工作台账
主要包括: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记录簿、专职社工招录及培训情况、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罪犯教育学习情况、开展心理矫治情况、组织罪犯公益劳动情况以及为罪犯帮困解难扶助情况等。
2.法律文书档案
主要包括:各类法律文书(复印件)、《社区矫正宣告书》、日常及司法奖惩情况登记、《社区矫正期满鉴定书》、《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等。
3.罪犯矫正情况档案
主要包括:帮教协议书、每月活动情况表、参加教育矫正情况、接受心理辅导情况、参加公益劳动情况、接受帮困扶助情况、接受个别教育情况、接受奖惩情况以及请销假及迁居情况。
(四)日常矫正工作程序中的职责
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实行居住地原则,日常矫正包括监管、教育学习(法律及文化学习、心理矫治、公益劳动)和帮困扶助。
1.监督管理及教育矫正
各试点均要求矫正对象按月汇报改造情况,一些地区还会根据具体的罪犯处遇分级,区别每月汇报的频率。
矫正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道德、社会政策、优秀人物事迹等等。教学形式上,一般采取集体教育方式,例如听讲座、座谈会、报告会、参观、咨询等,但必要时也会个别教育(家访)。
通过调研,我们感受到,在监督管理环节,“规范管理”是确保降低重新犯罪率的有效途径。这方面,重庆市司法局的做法值得注意,首创罪犯规范化管理的“八个一”。
不难看出,重庆司法局在规范化管理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这样的管理模式在适用人数逐渐增多的趋势下,如何协调司法所专职干部和社工之间的分工,仍有很大的探索空间。
截至2009年5月底,重庆市社区矫正在册人员中,管制犯227人、缓刑犯5560人、假释犯240人、暂予监外执行犯211人、剥夺政治权利犯713人,累计接受9939人社区矫正对象,迄今尚无重新犯罪的记录。[5]
人民法院大量适用缓刑,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途径。目前各地“五类”对象中,管制犯的人数相对较少,个别地区有时甚至没有此类人员。可见,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管制刑并扩大适用规模,大力挖掘其制度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