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文书不齐备导致的隐患。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规定,法律文书应当在刑罚执行机关接收矫正对象的同时送达。如果法律文书不能按时送达,不仅会导致工作的延误、使社区矫正的执法依据不明确,而且还会造成刑罚执行机关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掌握没有按时报到的罪犯情况,无法及时形成预案或做出必要的反应,造成脱管、漏管工作隐患,进而在社区矫正开始环节就形成预防重新犯罪的工作漏洞。
虽然目前社区矫正已经全国铺开,但迄今为止,在法律文书的送达渠道和方式方面,始终没有统一的法律予以规范,从而给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我们在今后应着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2.接收对象(公安派出所宣告)
该程序是指,公安派出所和街道(乡镇)司法所(科)以送达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对矫正对象宣告进行社区矫正。目前尚无法规对于出席宣告仪式的人员作出统一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有的地方是公安派出所、街道(乡镇)司法所(科)和社区相关组织派员参加,有的还要求专职社工(例如上海)、罪犯亲属(监护人)等参加。公安派出所民警通过正式宣告,告知社区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仪式结束后,公安派出所、街道(乡镇)司法所(科)以及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书》上签字。
多数地方是宣告程序结束之后,便进入日常矫正程序,而有的地区的做法则有其独到之处。例如,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于2008年5月启动了称为“中途之家”的新型矫正设施。[4]目前,朝阳区所有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都要在“中途之家”接受3-7天的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知识、矫正内容、权利义务、心理教育、就业指导等等。两年多的实践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经过培训的社区服刑罪犯没有一人重新违法。这种“中途之家”矫正模式于2010年被推广到全市各区县。
3.核实或签订“帮教协议”
社区矫正措施开始之前,社区服刑罪犯与社区矫正机构应签订帮教协议,待正式宣告后,应当核实已经签订的协议。帮教协议内容差别不大,但形式却不尽相同。
其一,在已经实行“审前调查”的地区,通常在审判之后正式接收矫正对象之前,罪犯就已经委托亲属和社区矫正机构签订了“帮教协议”(例如四川郫县、江苏省等)。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在罪犯来社区报到之前,就使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明确知晓遵守帮教协议的重要性,这是社区服刑的首要条件。
其二,对于新接收的矫正对象,通常是在正式宣告后立即签订该协议,这是对《社区矫正宣告书》的必要补充。
无论以何种形式签订的“帮教协议”,都可以解决日常矫正中诸如“我凭什么接受司法所的管理”之类的质询,也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更加理直气壮地进行罪犯管理。
(二)罪犯分类工作程序中的职责
完成对象接收工作之后,便进入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分类的环节。
1.根据法律文书进行评估
多数情况下,社区矫正的专职工作者和社工通过法律文书(主要是已生效的判决书)来了解矫正对象。如果专职工作者参与了审前调查,那么其对罪犯情况就已经有了先期了解。
初步的评估分类是根据法律文书,通过了解该罪犯的犯罪情况(初犯或偶犯、过失犯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罪名、刑期、犯罪手段、认罪表现等做出的。根据现有监禁服刑罪犯的分类依据,我们把罪犯大体上分为暴力犯、财产犯、淫欲犯和其他,原则上不存在甄别“顽固犯”和“危险犯”的情况。这种划分方法虽然比较粗犷,但仍然有助于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制定矫正计划以及进行心理咨询。
2.根据心理测试进行评估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日常矫正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通过专职心理咨询师的辅导,或者借助问卷或面谈的方式,区分存在不同程度心理障碍的罪犯,帮助进行犯罪分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