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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预防重新犯罪机制研究

社区矫正预防重新犯罪机制研究


鲁兰;周折


【关键词】社区矫正;预防;重新犯罪机制
【全文】
  

  随着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通知》)的颁布,我国开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截至2010年底,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58个地(市)、1998个县(市、区)、23430个乡镇(街道)展开,覆盖全国57%的乡镇(街道),北京、上海、江苏等11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1]各试点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所克服了重重困难担负起这项职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获得很好的社会效益。截至2010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58841人,累计解除矫正295019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263822人,累计再犯罪1210人,再犯罪率为0.2%左右。[2]


  

  2008年,中央政法委领导提出“将降低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场所工作的首要标准。”[3]为了较好地落实这一重要指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更好更快的发展,我们重新审视社区矫正程序,以寻求保持低犯罪率的方法和途径。为此,课题组在北京、四川、重庆、上海等地进行调研并参与主办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此基础上,拟定了从“标准工作程序”和“特殊工作程序”(即社区矫正的前后延伸的程序)的视角探索刑罚执行程序、强化重犯预防的机制。


  

  一、社区矫正标准工作程序与职责


  

  社区矫正的标准工作程序,是指从接收矫正对象到结束刑罚执行所包含的必经环节。特殊工作程序,是指与社区矫正标准工作程序紧密相关的其他工作环节,既包括“向前延伸”、“向后延伸”的工作程序,也包含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配合的工作程序。从全面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需要看,无论是标准工作程序还是特殊工作程序,都是预防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其区别仅仅在于不同执法主体的不同工作侧重。本文研讨的重点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程序中如何构建预防重新犯罪的机制。


  

  社区矫正标准工作程序的基本环节包括:接收对象——建立档案——日常矫正——结束矫正。事实上,标准工作程序足以满足矫正对象的执行刑罚所需,但为了落实“首要标准”,还有必要在其各个环节实现定岗定责,以充分发挥其矫正罪犯与预防再犯罪的职责。


  

  (一)接收对象工作程序中的职责


  

  《两院两部通知》将社区矫正对象限定在被判处裁定或决定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罪犯中。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在接收环节,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的工作程序都比较规范,但是各地在接收法律文书的具体方式以及与各地公安机关共同进行矫正宣告的配合情况却不尽一致。


  

  1.接收文书


  

  (1)法律文书的种类。五种矫正对象所对应的文书各不相同。其中,管制对象和缓刑对象的法律文书均为生效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假释对象的法律文书为生效判决书和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对象中,如果是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为生效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如果是由监狱(公安)机关批准的,法律文书则为生效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延长通知书。剥夺政治权利对象中,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文书为生效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法律文书则为生效判决书、监禁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其他改变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裁判文书。


  

  (2)法律文书的获取途径。实践中,多是由公安派出所向司法所提供各类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此外,司法所也通过原判法院获取有关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通过区县检察院获取相关复印件;通过区县公安分局获取所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看守所释放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罪犯的法律文书;通过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或罪犯服刑监狱获取保外就医、监禁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外省市法院、公安看守所或监狱裁定的法律文书,通过发函方式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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