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在构建创新型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践中应注意以下若干理论认识问题:其一,关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问题。应该认识到它是一种特殊的私权,事关公共政策之价值目标实现,在宣扬其私权属性、强调知识产权法定之时,切勿忽视其公共政策功能;而且因其私权功能有效发挥要以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离不开“国家之手”的调控作用,因此中国应加强对其私权之公权化的理论研究,并强化对私权之滥用的法律规制。其二,关于知识产权的公法调整问题。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之“双轨制”优势,更要大力促进各级政府在构建创新型国家中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之职能转变,考虑到市场主体与行业协会先天发育不足,在创新投入与培育方面应强化责任政府意识与积极行政理念,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应树立法治政府意识与有效行政理念,为知识产权功能实现缔造良好宪政法治保障。其三,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弱问题。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秩序固然存在着不合理因素,构建创新型国家也难免会受到国际资本垄断利益集团之遏制战略的挑战,但一味呼吁降低保护标准或寄希望“过渡期”保护实非上策。应在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重构以争取公正合理之外部环境的同时,着力建设适宜其制度运行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等社会基础,尤其是培育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法文化观念。
【作者简介】
胡朝阳,单位为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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