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适应性

  

  其次,伴随市民社会成长而来的宪政主义国家则为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形态的形成提供了政治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生成需要凭借国家主权这一相对统一的政治实体作为垄断性特权授予之保障。诚然,特权授予难免为统治者聚敛钱财,但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贸易权及其政治诉求的冲击,结果便是民主政治体制下的宪政法治国家出现及其对垄断性特权授予的法律规制。中国自古就有印刷术发明,近代活字印刷术发明带来出版和印刷业繁荣,也带来了一种源于封建特权的出版审查和登记等管理制度,然而这种类似近代西方版权制度萌芽的封建特权并未能演化为私权,知识产权观念(如果存在)也未能演化为现实制度,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传统中国之集权(极权)政治统治的深刻影响。[8]由于缺乏多元政治权力结构下的宪政法治传统,专制国家及其意识形态控制(例如传统中国“文字狱”)势必使作者自由创作地位及其政治地位缺乏法治保障,书籍出版物等文化载体便难以自由发挥其传播思想的社会功能,作者的创作自由也受到专制国家主流政治话语制约,因而版权所要求的“原创性”表达形式之多样性受到限制,难有发展出“私权”之可能。[9]其实,“不管是建筑还是绘画,科学还是文学,工业还是农业,文明的巨大进展从没有来自集权的政府。”[10]牛顿、莎士比亚等知识巨匠们的惊人成就正是允许多样化与差异性之社会风气的产物。英国自1215年《自由大宪章》奠定宪政传统与法治精神,尤其是“光荣革命”使王权受到极大限制,其近代工业革命遂得以率先兴起。[11]在西方产权理论看来,所有权的立宪保证使经济财富与政治权力相分离,[12]从而有利于近代资本主义财富积累。奠定近代工业技术革命产权制度基础的版权法(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与专利法(1623年《垄断法规》)首先诞生于英国,正是源于其多元权力结构中新兴市民阶级谋求以议会立法取代君主造钦赐特权之宪政法治需要。


  

  再者,与宪政法治相适应的理性主义文化则为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理念的生长提供了思想前提。M·韦伯通过其著名的“韦伯设问”从宗教伦理精神的角度解析了近代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他认为近代理性资本主义诞生于西方世界而非像中国这样的东方国家,乃是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法律、伦理乃至宗教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根本上则得益于新教伦理改革带来的理性资本主义精神。与东方儒家思想保守倾向不同,新教伦理崇尚自由进取、倡导勤俭致富、尊重个人权利、具有救赎精神,这些价值观念有利于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观念的生成。事实上,不仅马克思社会结构变迁理论阐明了意识形态等思想文化对经济生产力之重要影响,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也明确提出,源于意识形态的习俗和伦理原则等非正式制度安排能够赋予宪法法律等正式制度以合法性基础。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中指出,价值观、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非正式约束较之由公共权威机构或有关各方制定的正式约束更重要。所以,“私有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道德规范”。[13]历史表明,知识产权这一私有财产权制度生成的合法化过程,往往离不开尊重私权的理性法律文化土壤。近代英国新教伦理改革及其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勃兴,确实为近代英国工业革命兴起与知识产权制度生成及其功能实现创造了先决条件。相反,中国虽早至宋代就有类似近代西方版权制度萌芽却并未能生成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制度,一定程度上乃是受到儒家轻利取义价值取向之伦理法律文化的某种制约性影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