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机关集追诉与监督于一身的利弊选择

  

  二、检察机关集追诉与监督于一身的利弊之辨


  

  然而,上述观点没有看到检察机关集追诉与监督于一身之“利”。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集追诉与监督于一身,存在明显的“利”:(1)它有利于落实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使追诉更加客观公正。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超越当事人立场,坚持客观公正。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世界各国检察官都应履行的义务,并被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所确认。认为追诉与监督集于一身存在明显弊端的持论者也认为,检察官担负法律监督职能,需要秉持中立和超然的立场。显然,检察官秉持这种立场,有利于其在行使追诉职能时超然于控方立场,促进客观公正义务的落实,从而使追诉更加公正。(2)它有利于公诉人防止和克服片面的控诉倾向,从而更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控辩平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诉和辩护双方“在形式上保持平等对抗的格局”,以防止控方权力过于强大而对辩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实现诉讼的客观公正。公诉人同时身负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其超越控方立场,防止和克服片面的控诉倾向,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正确履行公诉职责,全面关注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情况,既依法指控犯罪,又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有犯罪就追诉,‘有违法就纠正,有合法就保护,从而有利于控辩平等原则的实现。试想,检察机关是作为单纯的公诉机关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呢,还是同时身负法律监督职责更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呢,我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3)它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效果。诉讼监督职能只有由参与诉讼的机关承担,才能节约司法资源,增强监督效果。因为如由诉讼之外的机构承担,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有关部门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无从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身兼追诉、监督二任,一方面,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某些违法行为,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可以发现和纠正审判机关在审判中的某些违法行为,从而促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可以发现并进而查处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从而促进追诉工作的开展,维护司法公正。正像周永康同志所说:“诉讼监督只有与职务犯罪侦查有机结合,才能由软变硬。”因此,检察机关身兼追诉、监督二任,是符合权力配置规律的制度设计,它能使追诉和诉讼监督互促共进,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利于增强监督实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