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本人认为,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雇主不真正连带责任赔偿权利人,是不具有补充请求权的。只有一次单选,而单选之后,一个案件就结束了。所以,只要你选择了,就丧失了再选的权利,这就需要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需要更谨慎的选择。
四、工伤保险不真正连带法律关系
(一)工伤保险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特征
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劳动者劳动产生的一种劳动福利,同时劳动者一般对于这一福利,也付出了相应的经济代价,就算用人单位有可能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劳动者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应缴部分,但是这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也不是劳动者的责任。所以在发生此类情况时,无论是否发生法律关系竞合,劳动者都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这种工伤保险待遇后,在法理上,应该认为这是劳动者的应有权利或者说独立于侵权责任以外的独立权利,因此他不消灭赔偿权利人对于真正侵权人的求偿权。
工伤保险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
1、用人单位和第三人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的竞合,导致他们都对受害人负有一个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赔偿责任是独立的,因此它是两个求偿权,而不是一个求偿权,或者说是两个独立的债权。而雇佣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是一个求偿权,一个求偿权又演化为两个请求权。因此一个求偿权如果分别请求,必然导致一个求偿权获得双倍赔偿。
2、由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请求权。这也与雇佣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关系不同,雇佣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关系一般是在一个法律条文中规定两个请求权。所以,工伤保险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关系中的两个请求权,是必须要分别行使的,不能在一个诉讼中一并行使。而雇佣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关系的两个请求权,必须选择其一行使。
3、由于两个债权都是独立的,所以一个人履行债务,只消灭自己的债权债务,并不影响另一个债务,也不消灭债权人对这个债务的债权。雇佣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关系与此不同,雇主履行了债务,消灭了权利人的债权,但没有消灭真正侵权人的债务,只是这个债务的债权转移至雇主;真正侵权人履行了债务,则消灭了整个债权债务,雇佣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关系中的所有权利义务消灭。
(一)工伤保险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冲出和适用
我们知道,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做出了与以上法理相悖的规定。同时说明,这个规定性本身也具有冲突和矛盾。《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第二十八条的条文中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本条项下的规定也是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