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为:
1、雇主和第三人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规定,导致他们都对受害人负有一个赔偿责任。由于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导致因法律关系产生的请求权竞合,请求权的竞合,导致债务人竞合。这样,受害人便对雇佣者和侵权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
2、雇主和第三人没有意思联络,没有共同过错,因此他们并不是真正的连带责任人,各债务人之间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他们的债务都独立的。这样返回来说明,受害人对多人的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也都是独立的。因此,各个不同的请求权,也都是独立的不能混同。因此,受害人只有单选,没有多选。
3、虽然是数个债务人,但是却只有一个债权,一个给付,而且给付内容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受害人的损失是固定的,因此受害人必须在这个固定损失额内得到赔偿,而不应该超出这个额度得到超额的利益。这样,虽然数个债务分别指向同一个给付,数个债务人都独立具有清偿义务,但是一个债务履行或债务人之一的履行义务,会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
4、雇主清偿债务后,产生追偿权,债权转移为雇主。侵权第三人清偿债务后,解除了雇主的清偿责任,法律关系消灭。由于侵权责任法在雇佣法律关系中也引入了过失原则,所以受害人有过错的,选择雇主也不会受到全额赔偿。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受害人就算有关过错,选择雇主,也会得到全额的赔偿,这样受害人的过错责任完全转付给了雇主。
5、受害人对雇主和侵权人分别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不享有共同的请求权。因此,受害人在行驶请求权之时,必须选择债务人。当受害人行使请求权之后,如果请求权获得满足或者受害人主动放弃实体权利,都视为受害人的实体权利已经得到保护,此时受害人不能就同一损害向另一责任人主张权利。
(二)雇佣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请求权的争议
受害人选择了请求权,但是受害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实现。换一句话说,受害人虽然胜诉,但是由于赔偿义务人的原因,受害人并没有得到实际赔偿。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受害人胜诉,就是实现了请求权。从实体的角度,受害人得到赔偿,才是实现了请求权。我这里是说,实际上受害人没有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实现民事权利,是否还能够对原雇主或者侵权第三人,再行使请求权,以补充原请求权的不足。对于这个再行使的请求权,我们称之为补充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