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不真正连带债务也可以称为不真正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消灭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赔偿义务,同时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不获得追偿权,或者说赔偿权利人没有丧失对真正责任人的求偿权。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关系,一般是基于强制保险、福利保险以及福利待遇规定等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竞合产生,因此其诉讼标的是不同的,或者不完全相同,于是不同部分便具有了不同的求偿权,而相同部分则是一个求偿权。我们知道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是赔偿人获得不同份额的追偿权,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恰恰是没有追偿权,所以说,赔偿的两个法律关系虽然是因一个法律事实产生,但是二者却是独立的法律关系,所以他已经与连带责任完全不同了。但是二者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具有连带或者说连锁效应,所以在学理上,也应该归入连带责任范畴进行讨论。由于这种法律关系考虑的是在一定的额度内,救济法律关系的弱势群体,因此这样的法律关系,往往消灭了追偿权。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不获得追偿权,并不能说明消灭了赔偿权利人向真正责任人的求偿权。根据赔偿权利人是否还有权向真正责任人求偿这一属性,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又可以分为有二次求偿权的特殊不真正连带责任和无二次求偿权的特殊不真正连带责任。本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特殊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关系属于前者;而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的特殊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关系属于后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如何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保险公司赔偿后,并没有追偿权,而是直接消灭了限额内的法律关系,不管这个诉讼标的与侵权责任的标的是否同一。
以下,我们挑选两个种类型中常见的两种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论述说明。这两种法律关系就是雇佣法律关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和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雇佣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雇佣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特征
雇佣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最常见部分,是指雇主和实际侵权人,基于雇佣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产生了都对受害人负有同一给付内容为标的的两个债务。雇主的赔偿,并不是因为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由于雇佣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的内部法律责任。侵权第三人赔偿,也与雇佣无关,而是基于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的内部法律责任。但是,两个法律关系发生了竞合,导致了雇主和侵权第三人都具有了赔偿责任。为了更有利于受害人得到赔偿,受害人可以衡量利弊,选择一个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受害人选择债务人后,这一赔偿法律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