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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

  

  本案原告再以上诉认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在实体上,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予以驳回。


  

  三、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属于雇主不真正连带法律关系,根据这种法律关系的特性,就算一审法院虚构的侵权法律关系存在,也已经转移为追偿法律关系,原告已经失去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诉讼。或者说雇主乙再以追偿权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岂不是承担了双份的法律责任。这在法律逻辑上看,是非常有违常理的。


  

  雇主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竞合,产生了雇主和实际侵权人两个不同的赔偿主体,针对于一个给付内容和给付对象,他们都具有给付义务。如果雇主履行了赔偿义务,这样受害人的请求权消灭,雇主产生了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就是对侵权第三人的追偿权。


  

  本案乙的赔偿义务已经在(2011)敖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中得以确认,并且也已经实际履行。这样原告的请求权已经被消灭,原告在雇主不真正连带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已经不适格,因此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原告的主体身份问题,错误的将其认定为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实际上原告的主体地位已经被乙取代。很显然,这是一个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二审人民法院应该予以纠正,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部分 不真正连带债务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就其单一的法益而发生数个不同的债务人,并对不同的债务人产生请求权。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


  

  1、不同法律关系导致多个债务人竞合,也导致债权人请求权竞合,或者说对债权人的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这与连带责任不同,是基于同一侵权或者是共同契约等是一个原因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因此称之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2、数个不同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的法律原因而偶然地对于债权人负有给付标的义务,并不像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是基于满足共同目的而结合。所以有时连带责任也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基于满足同一目的,因此也是连带责任。比如担保是基于担保合同产生的担保法律关系,但是担保的目的是基于主合同的履行,因此担保合同是附合同,他与主合同基于满足同一目的。所以,担保合同的的责任,我们认为是一般连带责任。


  

  3、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义务,全部消灭之一种法律关系,同时导致债权人主体资格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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