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债务
黄秩和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
【全文】
第一部分 案例及代理意见
案例:
甲受雇于乙,乙在丙家借电使用,甲陈述丙突然插电导致甲受伤(无证据),导致其左手小拇指和无名指被锯断评为十级残。甲起诉乙,要求承担雇用责任,最后乙赔偿医药费和五千元调解结案。然后,甲诉丙,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是混合过错各承担50%责任,判令丙赔偿8725元人民币。丙不服上诉,二审调解解决,由丙自愿补偿甲4000元,甲撤销一审诉讼。
代理词:
一、本案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丙正站在插座附近,便将电锯插头插在插座上,电锯在突然失控的状态下突然转动将原告的左手锯伤。”这个事实认定一审人民法院根本就是无证据的认定,不符合事实的认定规则,希望二审人民法院纠正一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认定。
由于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为原告插电源插座,这样上诉人与原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根本就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得到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接通电源,致使电锯在无控状态下突然转动割伤原告左手,上诉人有一定的过错。很显然这个认定是错误的,是没有事实基础的,是一个错误认定,是虚构了侵权法律关系。
在(2011)敖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协议:
“一、被告乙除支付给原告邵学明医疗费7085元外,再补偿给原告邵学明经济损失5000元,……。
“二、原告甲放弃要求被告乙赔偿其他损失的请求。”
这样的约定,说明原告甲主动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应该视为受害人甲的实体权利已经得到保护。
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原告与乙是雇佣法律关系,原告甲已经起诉乙。二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已经达成调解,且乙的赔偿义务已经在(2011)敖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中得以确认,并且也已经实际履行。这也就是说,原告甲的请求权已经获得满足,实体权利已经得到保护。
本案法院应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下称司法解释)的规定。他们对雇佣不真正连带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直接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依据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进行主张权利。而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学理上将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定义为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