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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附随义务理论诞生的社会背景

【作者简介】
侯国跃(1974—),男,汉族,四川广元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研究员。
【注释】费安玲:《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载《中国司法》1999年第10期,第27页。
张驰、鲍治:《附随义务论》,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第23页。
(日)潮见佳男:《契约规范的构造与展开》,有斐阁1991年版,第2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通说,本款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不过,笔者认为,本款之规定,并非仅为附随义务之法源,也是从给付义务的法律依据;此外,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仅为附随义务之一般规定,而未穷尽所有的附随义务规则,《合同法》分则还有许多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参阅:侯国跃:《契约附随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4-373页。
叶建丰:《缔约过失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01页。
(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2页。
林诚二:《民法上信赖利益赔偿之研究》,载《法学丛刊》第72期,第47页。
(日)松坂佐一:《信赖关系としての债务关系》,载《债权者取消权研究》,日本有斐阁昭和三十一年版,第281页,转引自刘承武:《论契约上附随义务基本理论体系之建立》,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刘承武:《论契约上附随义务基本理论体系之建立》,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万群:《美国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发展及思想渊源》,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473页。
(日)内田贵:《契约法的现代化》,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8页。
(日)内田贵:《契约法的现代化》,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8页。
(日)内田贵:《契约法的现代化》,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8页。
(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韩世远:《欧洲合同法原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8页。
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4页。
(德)卡尔·拉伦次:《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当然,就法律后果而言,违反主义务和违反从义务还是有差别的。只有在违反了主义务时,才能基于不履行而就整个契约请求损害赔偿,或者是解除契约;在其他情况下,损害赔偿只能被用来补偿实际所受到的损害,而实际损害被公认可能会超过履行的价值。参见:(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页。
(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116页。
现在的合同法理论一般认为,债务不履行有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和不完全给付三种形态。不过,台湾学者林诚二先生认为“债务不履行有通常有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及给付拒绝等四种形态”。参见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为了说明这一观点并非“空穴来风”,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学者对与附随义务理论非常近似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置疑。有人认为,可以将缔约上过失和故意行为均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之一种,以完善侵权行为法,进而克服传统侵权法的欠缺,而没有必要建立和发展缔约过失责任来损害民事违法行为的基本格局。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0页。
如果要找一个牵强一点的理由来支持这一观点的话,那么《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之立法理由书关于缔约过失之说明,可资运用。该说明书指出,在缔约之际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应属侵权行为还是对契约义务的违反,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应由判例学说加以决定。参见叶建丰:《缔约过失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06页。
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因之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而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学者对这一现象已有概括如下:“由于日本的侵权行为法第709条规定受法国法相当程度之影响,在适用上不似德国法或我国法般的僵硬不具弹性”。参见林美惠:《缔约上过失及其诸类型之探讨》,载《月旦法学》2002年第8期,第153页。另外,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及德国侵权行为法与法国侵权行为法的比较分析,读者可参见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42—53页。
梁慧星:《德国民法典债务法的修改》,载《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1期,第4—5页。
刘承武:《论契约上附随义务基本理论体系之建立》,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日)白羽佑三:《契约の自由》,载《契约法大系Ⅰ契约总论》,日本有斐阁。转引自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
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
(德)卡尔·拉伦次:《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德)卡尔·拉伦次:《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我国台湾学者姚志明教授亦认为,诚信原则之适用,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而当事人信赖利益之基础,似乎应为诚信原则评价之一切基础起源。参见姚志明:《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之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83页。
Palandt/Heinrichs,Bürgerliches Gesetzbuch(Komment),58.Auflage,1999,§242 Rn.3.
Jauernig/Vollkommer,Bürgerliches Gesetzbuch(Kommentar),7.Auflage,1994,§242 Ⅰ 1c);Palandt/Heinrichs,Bürgerliches Gesetzbuch(Komment), 58.Auflage,1999,§242 Rn.3;此种信任之精神,换言之即是诚信原则在适用之所考虑到之信赖保护衡量(Abw.gung des Vertrauensschutz)之问题。从双方当事人以契约所约定之内容与其他被信赖之状况中,在合理可被期待之情况下之给付,债务人均须为之。反之,若于债务人所信赖之状况下,成为不可期待时,债务人之给付则应被适当修正之。Vgl. Fikentscher,Schuldrecht,8 Auflage.1992,Rn.172.
姚志明:《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之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9页。
姚志明:《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之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82页。
(德)卡尔·拉伦次:《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2年版,第256页。
(日)内田贵:《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8页。
The Horn Mr Justice Steyn,The Role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in Contract Law:A Hair-Shirt Philosophy(1991)Denning LJ 131,133。
汪渊智、李媛:《论附随义务》,载《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第40页。
王洪亮:《缔约上过失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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