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国家主席对总理提名权的性质

  

  再次,从宪法62条的文本看,对于各中央国家机关,规定由国家主席提名的,只有国务院一家。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那为什么宪法仅仅规定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由主席提名,而没有规定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的领导人由主席提名呢?许崇德教授曾经精当地指出: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由于主席象征着国家,所以这个提名和任命的程序意味着总理受命于国家。[11]实际上“受命于国家”这句话也完全适用于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但宪法为什么却只规定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在我看来,这应当意味着国家主席与国务院之间的密切关联。或许我们可以说,国家主席实际参与着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运行,否则就无法解释宪法的上述规定。


  

  最后,从我国的实践看,国务院总理的任命形式也说明了国家主席之于国务院的密切关联。我国一届人大、二届人大、三届人大任命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都是采取“主席令”的形式。[12]不过,自1982年宪法通过以来,六届、七届、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对国务院总理的任命,却都是采取主席团公告的方式。[13]不过,主席团公告的方式,应当只适用于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而总理的人选经全国人大投票决定后,还存在一个国家主席任命的程序。因为宪法80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告总理的任命,等于说是忽略了主席任命的程序,这显然是不妥当的。从第九届全国人大开始,我国对国务院总理的任命又采取了主席令的形式。[14]这是对正确原则和实践的回归。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