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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席对总理提名权的性质

  

  实际上,在1982年宪法的修改过程中,日本专家川越敏孝先生就对国家主席总理提名权的规范方式提出了意见,他认为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的总理提名权,但宪法为什么不把它规定在第8081条里?[8]但这个质疑并没有为宪法修改委员会所接受。这或者也在某种程度上反证了修宪者对于总理提名权之独特性的认识。


  

  其次,从宪法解释的技巧上看,无论是国家主席之于国务院总理,还是国务院总理之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主席之于中央军委组成人员,宪法都使用了同样的字词,即“提名”。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同样的概念,至少意味着制宪者对它们之间共性的认识,否则制宪者完全可以使用其他不同的语词,就像制宪者对法检使用“提请”这个概念一样。宪法解释的一个原则是,“对宪法中不同部分的同一文字或者属于作同一解释,除非制宪者的意图明显与之相悖”。[9]因此,国家主席的提名,至少隐含着国家主席和国务院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在相当程度上类似于国务院总理与国务院组成人员、军委主席与军委组成人员的关系。


  

  当然,国家主席与国务院之间不存在领导被领导关系,因为按照宪法92条的规定,国务院并不对国家主席负责,而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国家主席也无权解除总理的职务,但这并不表示国家主席不能参与国务院的工作。1982年宪法草案曾经规定国家主席“不得干涉政府工作,不承担行政责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委员荣毅仁就提出,宪法草案规定国家主席拥有总理的提名权,这与主席“不承担行政责任”也有矛盾。[10]正式通过的宪法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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