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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席对总理提名权的性质

  

  2、提名和决定


  

  对于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宪法使用的是“提名”和“决定”这两个概念,即:全国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4]


  

  3、提请和任免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人员的任职,宪法使用的是“提请”和“任免”这两个概念,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二、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对相关人员的提名


  

  可以看出,宪法对于不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职,使用了不同的概念。这些概念的不同,实际上隐含着制宪者对上述国家机关之性质的不同观念。由于本文的重点在于阐述国家主席的“提名权”,因此,下面将以“提名”为参照点,比较其与其他方式的不同。


  

  第一,“选举”与“提名”和“决定”的不同


  

  对于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宪法使用的是“选举”这个概念。“选举”隐含有挑选的意思。宪法之所以使用这个概念,或许是因为上述人选都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而主席团的提名很有可能是复数,即一次提名两个以上的人选。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席团是一个集体,而集体的提名有可能发生复数的情形,因为理论上无法避免两个人选都获得过主席团半数的同意而获得提名。另外,既然主席团提名后还需要“各代表团酝酿协商”,然后方能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这就说明主席团的提名很有可能就是复数,而“正式候选人名单”亦不能排除复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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