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哲学范式转换视野下的司法价值观

  

  主体间的交往,日益成为当代西方哲学共同关注的焦点。交往实践是在综合当代哲学有关主体际和交往理论的积极成果基础上的新理论框架[11]。结合哲学从主客模式到交往模式的转换思路,我们不难看到转换后的变化。生成性思维是现代哲学的基本精神和思维方式,其特征为:重过程而非本质,重关系而非实体,重创造而反预定,重个性、差异而反中心[12]。其一,重过程而非本质。本质主义把事物视为实体,认为在生灭变换的现象背后存在永恒不变的本质。而在现代哲学面前,一旦回到生活世界,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分歧就消解了,先验不变的东西就消失了。其二,重关系而非实体。所谓实体即是自我封闭、孤立自存的单子,近代的科学世界就是由一个个单子组成的实体世界。而现代哲学则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都处于与其他存在物的内在关系中:人只能在社会中生存,是共在;人与自己的生活世界也是内在统一的,人在世界中,而非世界在人外;人无非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其三,重创造而反预定。本质主义并非不承认世界的生灭变换,但它却把生灭变换看做假象或现象,认为过程的本质在过程之先、之外便已预成或者命定。既然过程在过程之先便可预知,那么,所谓的过程就只有流,而没有变,即无发展和创造。这样的过程不是生成,而是流程,因为生成的核心是创造。现代哲学家们认为,未来不可能完全预存于现在,未来的不可预知性就意味着过程的创造性[12]。


  

  诉讼活动中,法官与各种诉讼参与人处于相对封闭的空间中,各诉讼主体之间的交流互动构成了程序的核心,程序具有了主体间性的特征和属性。当哲学的研究视角从追求外在客观绝对转移到主体自身的交往时,程序就不再仅仅是达到外在实体公正的途径了,程序本身即蕴涵着结果公正的全部因素,换言之,结果的公正性不再由外在的客观对象决定,而直接来源于程序的交往本身。


  

  以交往理论建构现代法律秩序的合法性,鲜明体现在司法本位主义者的司法价值观念中。司法本位主义认为外在的结果公正无法确实达到,英美法的特征表明,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并不以某种外在的客观的标准来加以衡量,而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接受则是其共同的精神实质。按照罗尔斯的分类来说,这里的倾向就是纯粹的程序正义。换言之,只要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合乎正义的。从这里可以看到英美法注重程序的传统[13]。在日本,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程序中心主义也为许多学者所接受,形成了程序保障的第三波理论,颇具影响力。被称为日本民事诉讼法之父的兼子一提出了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的著名理论,谷口安平继承了兼子一的这一理论,提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的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1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