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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范式转换视野下的司法价值观

  

  诉讼中法律适用也就是解读法律文本的过程,对同一文本的理解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同。按结构主义语言学观点,法律文本中的文字意义并非单一,只有在实际情况中全面具体地考察文本的含义,才可能把握法律文本的真义。哲学解释学揭示了借助语言解释法律的主观性。虽然语言形式上是同一的,但语言的解释者会把自身的实际因素和价值判断以及历史影响作为解释的依据,这使得解释缺乏客观性和唯一性,人们越解释越发现这种不是法律的确定意义,而仅仅是其他的一些解释,即对其他解释的解释。也就是说,在后结构主义看来,想通过对写的解释达到言和思,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受哲学解释学的影响,法律解释问题在法学理论中历经了从方法论到本体论的转变,即法律解释不再是发现适用法律的正确答案,对法律解释的本身即是结果,解释的内容而非法律文本构成了实际上的法律。按照新法律解释学的观点,以主体与客体的二分法图式为前提的法律决定论以及利益衡量论都是非解释性的模式,法律解释只有承认读者与文本之间的视线往返和意会言传的互动关系的存在之后,才能真正属于解释性的模式。显然这是通过中介把主体与客体合二为一的思路[5]。


  

  后现代的解构理论则彻底粉碎了法律确定性的神话,用游戏的心态肆意地破坏法律语言的恒定意义。在这种摧毁之后,法律的大厦成为一座废墟,实体公正变得极不确定。系谱学则把目光投向了所谓正统、真理以外的边缘地带,主张用多元的视角看问题。所谓法律公正的神话被打破,法律只是代表特定主流集团的意愿,它忽视和否定了处于边缘的群体的诉求和利益,不可避免地带有偏见和压制。这也是批判法学的意旨所在。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介绍以上观点,并非表示笔者赞同以上的学说。实际上,语言作为我们可以利用和交流的工具,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确定性,而解构理论、系谱学等学说从一个非常极端的层面或角度提出了语言的不确定性。以上观点尽管偏激,但能让我们警惕对语言工具的盲目信任,帮助我们开拓思路,不至于沉迷于确定性和正确性的迷信中不能自拔。尽管我们可以对这些激进的后现代学说提出批评甚至斥之为荒唐,但无可否认,实现客观公正结果的理想确实已经破灭,这也是语言哲学带给司法观念的最强大冲击。


  

  三、哲学范式转换与程序本位主义


  

  现代和后现代哲学思潮在批判传统本质主义哲学之后,紧接着进入人们视野的是正当性问题,即当人们抑制了对外在本质的追求欲望,我们的行为和结果的自身正当性又如何论证?如果什么都是不确定,那什么是正确的?我们还能相信什么?谁来取代客观世界的本质而成为我们信仰力量的源泉?在本质主义遭到普遍怀疑之后,人们如何在一种空前的没有本质的真空中来确立意义,来确立自我相信的正确,即正当性的建构问题?路在何方成为当今人文社会科学的一个核心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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