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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范式转换视野下的司法价值观

  

  与本质主义哲学相呼应的则是司法工具主义观的盛行。司法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环节构成,本质主义哲学基础下的司法理论认为,司法中的事实和法律作为一种独立于法官和当事人的客观事实而先验存在,法官的任务仅仅是找出并还原这种既存的客观公正而已,司法程序相对于结果公正,始终居于工具性附属地位。边沁曾对程序工具主义作过经典的论述,他认为,审判活动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判决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即正确地将法律适用到已得到证明的事实上;程序法作为附属法,程序相对于它所要达到的审判结果而言,仅具有工具或手段的意义。换言之,程序的价值仅仅在于:程序是达成公正的审判结果的工具或手段[2]。对客观真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狂热崇拜和不懈追求体现了近代本质主义思维在司法制度中的总体特征,在此思潮下,司法没有多少地位可言,无非是一条通向既存世界的路径,是可以选择的。由此,我们不难理解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者边沁的思想了。边沁虽然是英国人,在思想观念上则是典型的19世纪欧洲理性主义者,他一生的主张也就是在英国制定完善的、能解决所有现实问题的成文法。司法工具主义使得20世纪初期欧洲司法的地位并不高,人们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怀有极大的戒心,担心他们重蹈专制滥权的覆辙,试图用完善的法典全面规范和指导社会生活,人们致力于塑造一部作为最高立法智慧而由法官机械地运用的完善无缺的法典,忽视了司法在实现公正中的作用[3]。这一判断可以从拿破仑民法典的历史地位、19世纪各国制定民法典的热潮以及20世纪的程序法理论基本上依附于实体法等几个方面得到印证。


  

  二、现代哲学的反本质主义批判


  

  西方现代哲学通过批判黑格尔哲学的绝对性、至上性,相对主义思潮逐步蔓延,以至于成为现代哲学的主导精神力量与思维倾向。完成这一批判的哲学思潮,可以简略地归结为哲学语言学的转向。所谓语言学转向,在本真意义上指原来仅被认为是传达意识、观念的媒介的语言,本身反而规定了构成了意识、观念的内容,因而语言本身开始成为理论考察的对象,并被视为所有理论的出发点,语言在哲学中的地位已经从如实描述思想的工具转而成为研究的对象本身。这样的认知范式和方法论渗透到整个人文科学,便形成了具有整体效应的语言学转向[4]。


  

  近代哲学以认识论为特征,从人以外的世界转到人类自身,而现代哲学以语言论为特征。对本体的认识和各种哲学理论,都是通过语言来进行的,如果语言本身存在多种意义,人们对世界的理解和思考就失去了基础,任何关于世界是怎样的、人是怎样认识世界的理论,很可能充满了歧义和误解。因此,语言成为现代哲学的研究基础,也成了哲学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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