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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范式转换视野下的司法价值观

哲学范式转换视野下的司法价值观


汤维建;陈巍


【摘要】近现代哲学经历了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从主客体两元对立到主体间性的转向。本质主义哲学范式下,人们奉行工具主义的司法价值观,认为司法程序能够发现客观事实,实体结果存在绝对的公正标准,与程序截然分立,司法程序作为人们追求外在绝对公正的途径,不具独立性。哲学语言学的发展批判了绝对主义,指出诉讼中由于语言固有的不驯服性,程序的结果存在多种可能,无法找到结果公正的唯一客观性实体标准。为解决正当性危机,后现代哲学建构了交往实践理论以取代传统的绝对主义理性观,强调合法性来源于获得结果的过程是否通过了充分的沟通,这为主张程序对结果公正有决定作用的程序本位主义司法价值观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哲学转向;语言学;司法工具主义;司法本位主义
【全文】
  

  司法作为法治的核心环节,首先需要确定其基本的价值观。在司法与正义的关系上,存在司法工具主义与司法本位主义的对立,而不同的价值观背后蕴涵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司法工具主义作为一种影响深远的价值观念,其哲学基础是近代欧洲的本质主义哲学。现代哲学思潮的演进批判了本质主义哲学,与之相应的则是司法价值观的转变。梳理这一变化的脉络,对于我们确定新世纪的司法价值观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意义,这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公正司法首先要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传统哲学的思维范式与程序工具主义观


  

  19世纪初期人类在改造自然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使得人们对自身的认识能力深信不疑,当时欧洲哲学的主流思想是一元主义、客观主义、绝对主义和本质主义,哲学的目的在于发现客观实在的本质、基础、规律等。黑格尔哲学把绝对主义推进到巅峰,以绝对理念的自我发展为形式所构建的包罗一切的绝对真理的哲学体系,是一个“丰富的、极度复杂的哲学体系,而这个体系把宇宙的各个角落都笼罩上一层厚厚的、华美的、柔软而温暖的天鹅绒”[1]。


  

  作为近代哲学基础的真理、本质等概念,源于从笛卡儿到康德的反思哲学,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意识哲学。反思哲学立足于主客体关系,设定了一个自主的理性主体,与作为客体的整个外在世界相对立。传统哲学的范式是主客体两元对立,即人和作为本质的客观世界相对立,本质决定着的人的思考和行为方向,人们的行为必须服从于这个外在的本质。本质主义者在人的世界之外又设置了另外一个客观世界,把那个独立自存的实体世界作为自己的前进方向,用那个世界的东西去证明现实世界的重要问题,作为判明真假理论的标准。近代本质哲学充斥着绝对理性主义的热潮,相信人类的认识能力具有至上性,整个世界都能被人们通过数学公式般的计算准确地把握,而当时的法学家和立法者也毫不例外地被这种观念所征服。19世纪初,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刚刚建立,人们迫切需要一种确定的、可预期的法律体系来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性,欧洲的法律进入了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时代,人们认为存在绝对公正的法律适用,力图在司法过程中完全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将法官变成发现真理的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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