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社会生产力得到大力发展,社会财富有了很大增加,另一方面一些人在金钱万能、贪图享乐、个人主义等利益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支配下,发生满足需要方式的异化,“这不仅表现为不择手段地获取物质利益,而且表现为在获取一定物质利益的情况下,还要追求政治上的‘涂金’甚至政治权力的满足”{3}。例如“黑老大”黎强、王天伦和王兴强,不是满足于他们所从事的民营公共交通运输、土建运输、屠宰等正当业务经营,而是以暴力、胁迫、寻求“保护伞”等非法手段形成一定区域、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黑老大”龚刚模不是满足其做摩托车生意而成为的亿万富翁,而后试图通过放高利贷、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非法经营活动,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从而走上涉黑犯罪道路。而且,这些“黑老大”们,如黎强、陈明亮、岳宁等,在巨额经济利益得到一定程度满足后,在功利化和权欲的驱使下,还努力去获取一些如协会会长、政协委员甚至人大代表等政治头衔或准政治头衔,以利于在主流社会更多地获取经济利益和更好地获取社会地位。因此,要建立防治涉黑犯罪长效机制,就应当有针对地进行社会主义利益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控满足需要方式的异化而为涉黑犯罪孳生蔓延提供精神动力。
(二)社会控制乏力,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和行业治理不力,为涉黑犯罪的孳生蔓延提供了机遇
当前,我国社会正发生着重大的社会转型,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过程中,一些社会管理方式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执法和行业治理的方式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导致社会控制乏力,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和行业治理不力。在一定意义上,涉黑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都是行政执法和行业治理不力的积极或消极作用的结果。前者主要是行政执法者或行业治理者故意包庇或纵容甚至直接参加涉黑性质组织以使其发展壮大。这是当前涉黑性质组织发展壮大的主要形式。所有被查出有“保护伞”的组织,都属于这种情形。后者主要是由于行政执法者或行业治理者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行政执法不当而过失放纵涉黑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也就是,那些没有官员故意充当“保护伞”的涉黑性质组织,其发展壮大也往往是行政执法者或行业治理者不负责任或行政执法、行业治理的不当所作用的结果。这种没有“保护伞”的涉黑性质组织在现实中虽然是少数,但也是客观存在的。例如,重庆的杨天庆组织,在其霸占他人渣场、强要他人渣场一半股份和强迫土石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运渣车驾驶员在其霸占的渣场高价倒渣时,基层执法组织早就接到反映,可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处置措施;对于其以在水煮鱼里吃到苍蝇为由敲诈店主10万元事件,公安机关也只是在中间充当“和事佬”轻描淡写地对事件予以处理。涉黑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与行政执法和行业治理的以上关系表明,涉黑性质组织主要出现在基层行政执法或行业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也就是那些官员充当“保护伞”已成风气或那些基层执法者或行业治理者对黑恶势力听之任之的地区。重庆的一些地方,之所以涉黑性质组织猖獗,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地方的基层行政执法或行业治理曾经存在严重问题。基层行政执法或行业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其结果必然促使涉黑性质组织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以政护黑、以黑取利”等模式下恶性发展。因此,要建立防治涉黑犯罪长效机制,就必须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等方面的社会控制能力。
(三)社会帮扶制度的不完善,为涉黑犯罪的孳生蔓延提供了人员来源
如前所述,涉黑性质组织的主要人员来源为闲散人员。这些人走上涉黑犯罪道路,既有制度上也有管理上的原因。在制度上,主要是因为社会帮扶制度的不完善;在管理上,主要是由于以上所述的基层行政管理不力。就社会帮扶制度而言,失业人员、闲散农民、流动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闲散人员,都需要一定的社会帮扶制度,让他们有正当事情可做,让他们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感受社会的温暖,从而远离不良亚文化的影响,构筑阻隔避免他们走上涉黑犯罪道路。然而,由于受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关于包括社会帮扶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其结果,不仅导致失业人员、闲散农民、流动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闲散人员,因无正当事情可做并缺乏社会关爱而几乎被隔绝在主流社会之外,而且这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在涉黑性质组织的利诱下和在不良亚文化的作用下,容易“臭味相投”地聚集在一起,以求通过有组织的暴力获取中上层社会成员所具有的财富、权力和社会地位,进而成为涉黑性质组织的主要人员来源。因此,要建立防控涉黑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就必须构建完善的社会帮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净化滋生涉黑性质组织人员来源的不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