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其他笼络控制成员的方式,在实质上也都具有“家规”性。当前的涉黑组织,除了直接使用“家规”笼络控制成员外,还采用感情联络和公司制度的方式笼络控制成员。对于这两种方式,虽然它们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家规”,但从其均是处于“家长”地位的“黑老大”所决定或制定这个本质特性来看,也都具有“家规”性。综观这11个案件,无论是“家族性公司依托”型组织,还是“非家族性公司依托”型组织或“成员纠集”型组织,都是如此。如以侨力桑拿俱乐部为依托从事组织卖淫的岳宁组织,从形式上是按公司的规章约束管理成员,但作为该组织的“黑老大”的岳宁,对于其成员具有绝对权力,不仅人事安排都是由他说了算,而且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如在遇到组织卖淫等非法经营活动被查处或受查处时,都由他出面解决,从而表现出岳宁在整个公司运行中所处的“家长”地位以及岳宁所立“公司制度”的实质上的“家规”性。对于联络感情的约束控制方式,如组织负责成员的日常消费开支,给表现较好者物质奖励,不时让组织成员聚集在一起吃、住、吸毒、嫖娼,给经济困难者以帮助等等,使成员由此感到组织领导者“讲义气”,追随他有保障,而使之成为约束控制成员的方式{1},又因这些“感情联络”方式也是“黑老大”的意志体现而在实质上也具有“家规”的性质。
(五)在非法控制即对外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手段上把策动群体事件作为新的手段
当前的涉黑性质组织并不是传统的主要以“打打杀杀”为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手段,而是采用施用暴力(包括“打打杀杀”的简单暴力或那些具有胁迫性的软暴力)、寻求“保护伞”和策动群体事件等多种手段。其中,策动群体事件,是当前涉黑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新的特点和趋势。
如前所述,当前重庆的涉黑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大致可分为直接为获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类和为寻求保护、逃避打击的保护类两种类型。从以上涉案违法犯罪类别及其内在关系来看,当前的涉黑性质组织主要以暴力手段、“保护伞”和群体事件为手段以形成组织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在这里,依所使用的以上手段的不同,大致可把当前的涉黑性质组织分为“简单暴力”型、“暴力+保护伞”型和“暴力+保护伞+群体事件”型这三种类型。
“简单暴力”型,主要依靠简单的“打打杀杀”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如杨天庆组织,它主要是通过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性活动,对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片区的渣场进行非法控制,对当地土建工程经营者及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
“暴力+保护伞”型,既依靠暴力或软暴力[22]的违法犯罪活动,又依靠“保护伞”的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这是涉黑性质组织存在的主要形式,当前的绝大部分涉黑性质组织都属于这种类型。
“暴力+保护伞+群体事件”型,既依靠暴力或软暴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又依靠“保护伞”的非法保护,还适时策动群体性事件以对政府或同行等施压,以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这是当前威力最大、危害最深的一种涉黑性质组织。如黎强组织,多年来围绕运输业,除了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寻求保护伞等违法犯罪活动外,还通过组织、策划车主及家属到市区县委、政府信访办上访,在上访、集访中高喊口号,挂出横幅,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等,向政府或同行施压,迫使政府或同行让步,甚至它召集其它几家民营公司共同组建“共创公司”,[23]以对抗政府执法和达到其非法目的。其他涉黑组织如岳村组织,也有如此策动或利用群体事件的行为表现。以此作为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手段,不仅容易动摇政府的决策和执法,而且还直接带来社会的不安定。
综合以上各涉黑组织,它们在非法控制特征上有如下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暴力”的共同性,即无论什么层级的涉黑性质组织,都无一例外地以暴力(软暴力)为其发展壮大的基本手段。对此,理论上称之为“有组织暴力”。这种暴力,“不仅可以给他们带来金钱和财富,还可以带来权力和声望”{2}。二是利用“群体事件”的趋势性,即虽然以其为形成非法控制的手段尚不普遍,但已有为越来越多的涉黑势力所利用的迹象。如此两个特点决定了,在以上三种类型的涉黑性质组织中,“简单暴力”型是一种易于暴露和易于受政府打击的张扬型和短命型的犯罪组织;后两种涉黑性质组织,虽然也因使用了暴力(软暴力)而具有张扬性,但因有“保护伞”的非法保护和群体事件的迷惑性而难以受打击和能够长期存在并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