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贿赂的软法治理
沈亚平;宋心然
【摘要】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对此,国家逐步加强了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和管理力度,但收效并不明显。软法具有多元性、协商性、开放性等特点,可以在联合体内部建立一套统一的价值体系,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透明国际、日本、韩国等国际组织和国家用软法治理商业贿赂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也应通过软法在企业、行业和社会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反商业贿赂的规则体系,抵制商业贿赂的滋生和蔓延。
【关键词】商业贿赂;反腐败;软法治理
【全文】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同时商业贿赂行为也逐渐蔓延开来,逐渐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为了规制这种不正当的经济行为,1993年国家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购销中的贿赂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1996年11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然而,这种规定并不完善,仅将商业贿赂界定为商品交易中的行贿行为,大大缩小了商业贿赂的范围,不利于制约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因此,研究商业贿赂治理的学者们更倾向于从广义上理解商业贿赂行为,认为存在于所有商业交易过程中的行贿行为都应视为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的广泛性。商业贿赂存在于商业交易领域之中,而商业交易可以包括:“(1)为销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而订立的任何商业合同或交易;(2)任何贷款或其他金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包括涉及任何此类贷款或交易的任何担保义务或补偿义务;(3)商业、工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交易,但不包括雇用人员的合同。”[1]也就是说,商业贿赂涉及与商品和服务交易相关的一切领域,范围十分广泛。根据关于就商业贿赂的普遍性问题所做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72.72%的人认为商业贿赂现象在我国已很普遍,90%以上的人认为在我国不进行贿赂是做不好生意的{1}。可见,在我国,商业贿赂已通过回扣、好处费、送礼等多种形式渗透在了与市场交易相关的各个行业和领域中,逐渐演化为一种市场潜规则,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且给社会生活的相关领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