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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权

  

  正是由于讨债公司的非法性和暴力特征,我国公安机关对之十分警惕,曾反复予以取缔。例如,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开办“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令禁止“私家侦探”业务。2004年,沈阳公安机关也曾公开取缔其非法集会。但时隔多年后的今天,“私家侦探”机构在全国各大城市仍然以各种形式或名义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发展。[46]十几年来,尽管法律禁令高悬,但各色“讨债公司”非但禁而不绝,反倒逐渐由早先地下生存转变为现今的半公开生存。这一现象的出现,一则表明“讨债公司”确有客观存在的市场需要;二则证明这个非法行业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暴利空间。[47]


  

  由此看来,或许私人侦探公司的起源不能完全归结于法院的上述本位主义措施。但是,上述措施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换句话说,正是法院的消极或不作为,为一股强大的民间暴力的兴起和蔓延预留了相当的空间。全社会不得不为此付出治安恶化的沉痛代价。


  

  八 结 论


  

  以上围绕民事判决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权及其相关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探讨,从中可得出如下几点结论:其一,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公权力)。其二,财产调查权是执行权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具有行政权的性质。到目前为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权,虽然在法律和法理上仍属于法院的执行机关,但事实上已经有名无实。这项“甩包袱”的决策是不当的,已经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其三,必须尽快将财产调查权重新集中于执行机关。财产调查权从性质上说是公权力,不是私权力。必须集中,不能分散。应该由执行机关统一行使。一旦我们旗帜鲜明地这样做,那么可以预期的是,形形色色的各种非法讨债公司所占有的市场就会急剧萎缩,与此同时,一个崭新的执行秩序就可能形成。其四,过去的大量实践已经证明,由申请执行人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责任,已经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后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加强强制执行立法、建立健全执行制度的同时,也要坚决取缔讨债公司和私人侦探之类的非法机构,以便早日造成执行工作的新局面。这些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作者简介】
叶蓁,单位为英国伦敦大学。
【注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在贯彻中央1999年11号文件精神西北片座谈会的讲话。参见《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7页。
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第244页。
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第244页。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透露,2008年年底到2010年年初,全国掀起了一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风暴,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前所未有的力度,解决了33万多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300多万件无财产执行积案。然而这位负责人却特别强调说:“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执行难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李娜:《最高法执行局官员:案件执行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转引自《法制日报》中新网2010年9月14日。
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第77页。
同上注,第77页。
同上注,第83页。肖勇:《创新思路变“难点”为“亮点”》,江西法院网,2010年9月1日最后访问。林圣国、朱玲:《让权力在规范下运行——谈执行裁决权之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江西法院网,2010年10月1日最后访问。
参见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3页。
让·文森等著:《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参见谢怀试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参见谢怀试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页。
同上注,第198页。
参见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该法典于1979年3月30日第4号法律公布,1980年10月1日施行。
参见张西安等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让·文森等著:《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罗结珍译,第32页。
同上注,第13页。
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第305-306页。
许绍林:《我国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法律缺失及应对策略》,转引自《东方法眼》中国执行网2010年9月18日。
许绍林:《我国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法律缺失及应对策略》,中国执行网2010年9月18日。
程方伟:《对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17日。
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第244页。
程方伟:《对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的思考》。
《让判决在阳光下执行》,作者未详,《法制日报》1999年12月27日。
程方伟:《对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的思考》。
《试论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作者未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网2008年1月14日。
《试论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
黄毛林:《完善执行中财产调查制度的思考》,江西法院网2008年7月23日。
魏新宇:《判决书转让现象之法律分析》,载《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有人直言不讳地指出,许多当事人宁可选择讨债公司去讨账,而不去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追讨债务,不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问题,最根本的原因不是怕对方有什么背景,怕审判不公,不是怕输了官司,而是怕“执行难”,怕赢得了官司依旧追讨不回债务。执行难使得判决书成了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法院执行难催生了民间的讨债公司。《讨债公司生意红火,何以法院“执行难”?!》,红网,2008年5月17日。
鲁宁:《民间“讨债”不可轻率提倡》,《东方早报》2006年9月8日。
魏新宇:《判决书转让现象之法律分析》。
肖勇:《创新思路变“难点”为“亮点”》。
同上注。
同上注。
肖勇:《创新思路变“难点”为“亮点”》。
黄毛林:《完善执行中财产调查制度的思考》。
《试论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
同上注。
同上注。
参见谢怀试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页。
张倩:《“私家侦探”十八年爱恨纠结》,北青网2010年7月1日。
张倩:《“私家侦探”十八年爱恨纠结》。
邓红阳:《警方透露黑恶势力再生周期缩短为半年》,转引自《法制日报》新华网2010年9月14日。
鲁宁:《民间“讨债”不可轻率提倡》。
张倩:《“私家侦探”十八年爱恨纠结》。2009年10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张倩:《“私家侦探”十八年爱恨纠结》。
鲁宁:《民间“讨债”不可轻率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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