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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停止机理研究

  

  当事人合意中止诉讼的立法以法国为代表。在审前准备阶段,当事人双方可就诉讼中止达成合意,使诉讼暂时中止,法官对当事人间的中止诉讼程序的合意应当予以尊重。在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就诉讼中止达成合意是基于和解,如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不利于和解,当事人即可以合意中止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但是,当事人双方合意而使诉讼中止最易造成诉讼的迟延。为制约合意中止的滥用,在因当事人的合意所造成的诉讼中止超过一定的时间后,法官有权撤销该诉讼。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当事人合意中止诉讼程序是必要的,这对于为克服当事人诉讼权利虚无的弊端,妥当地体现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是非常有益的制度安排。当事人合意中止诉讼的程序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意中止诉讼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说明,说明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但无论采何种形式,当事人应当将中止诉讼的一致意思表示向受诉法院作出明确的表达,以避免法院实施无意义的诉讼行为。(2)为保障诉讼效率的实现,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设定合意中止诉讼的期间也是非常必要的。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各国通常的做法将当事人合意中止的期限限定为3-4个月。与此同时,为避免诉讼拖延还有必要规定在限定的期限终结时如果当事人不继续实施诉讼行为,则应视为撤回起诉或上诉;如果当事人超出了法定的期限作出诉讼中止的约定,则对法院没有程序上的拘束力。(3)在立法上如果允许当事人以合意方式中止诉讼,那么允许当事人以合意而恢复诉讼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两者不过都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已。(4)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中止诉讼,但不变期间不因此受影响。(5)双方当事人耽误法庭辩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视为合意中止诉讼程序,但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裁定继续诉讼,如无正当理由双方仍耽误法庭辩论的,视为撤回起诉或上诉。


  

  在笔者看来,导致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诉讼中止做简单化处理的因素至少有以下两个:第一,在立法过程中人们的判断力存在局限,在构建这一制度时难以把握诉讼中止的特殊属性及其对于诉讼的意义;第二,近年来民诉法学界的创新领域集中于程序价值等宏观领域,对类似于诉讼中止这样的程序运作规则缺乏足够的热情与关注。笔者希望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能够将诉讼停止背后的程序保障问题纳入关注的视野,使程序保障理念能够合理地体现在诉讼停止程序规则之中。


【作者简介】
王福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在第二编“审判程序”中以一条(第136条)的篇幅规定了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的细致规定。
参见王如铁、王艳华:《诉讼成本论》,《法商研究》1995年第6期。
参见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7页,第1039页。
参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1页。
参见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转引自叶自强:《民事诉讼迟延问题探讨》,《法律科学》1995年第6期。
行政管理相对方实施的某一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又违反了民事法律,因而既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例如,某农药厂在生产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废水,污染了工厂附近的农田,造成农田里的庄稼大面积枯死。农药厂超标排废这一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民事侵权行为。环保机关接到举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该农药厂作出罚款、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并裁决其向受损害的农户赔偿经济损失。农药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减轻对它的处罚,同时要求法院判决减少对受害农户的赔偿数额。在这个案例中,既有环保机关与农药厂和受害农户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又有农药厂和受害农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相互交织;既有农药厂与环保机关之间因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争议,又有农药厂与受害农户之间就损害赔偿而形成的民事争议,两者相互关联。参见严本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探讨》,《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7页。
关于程序理性原则,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0页。
参见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9页。
参见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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