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程序停止机理研究

  

  (3)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英国法为例,法院有权概括性中止任何诉讼程序的进行或判决的执行,或中止程序至某一特定日期或事件的发生。法院可以根据其内在权限停止那些无聊的、折磨人的、毫无根据的、滥用权利的程序,命令诉讼程序停止。[5]英国最高法院丹宁大法官指出:“我们不能否认或耽搁任何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否则就损害了公正原则。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记忆将淡薄,证人可能死亡或下落不明,致使法院不可能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6]因为诉讼迟延在消耗金钱的同时也耗尽了人们对诉讼所持有的耐心、勇气和希望,所以有必要运用审判权强制某些不合理的程序停止,以便为随后的程序展开作必要的准备。


  

  3.在诉讼中促使当事人达成诉讼和解及调解协议


  

  对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诉讼停止制度往往被作为由审判程序到调解程序的转换手段使用,即在诉讼程序进行到一定阶段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裁定中止诉讼,将处理案件的审判程序转化为调解程序。例如,离婚案件、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及收养纠纷案件等往往涉及公共利益,诉讼进行中,法院如认为当事人有和好并能够维持这种法定人身关系的可能性,就可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以便于进行和解或调解。《法国民事诉讼法》即有此规定:为有利于离婚夫妻双方实行和解,可中止诉讼程序。[7]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第一,通过诉讼停止,利用调解程序可以使用直接向双方当事人本人听取案情等职权探知的办法来尽快掌握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节约诉讼程序本来可能花费的大量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即使在合理的诉讼停止期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还可以宣告调解不成立而恢复开庭审理;第二,即便在诉讼停止期间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诉讼恢复后案件的处理一般都能够因吸收了调解程序的处理结果而在客观上使得审理进程大为加快。


  

  4.处理交叉诉讼的功能


  

  诉讼停止制度是处理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之间适用关系的有效手段。现实生活中,法律主体的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一些行为在性质上既牵涉社会公共利益,也与其他社会个体利益息息相关。这些特性决定了解决纠纷方面手段的交叉,如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交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交叉等形态。本着公益优先理念,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被置于优先的地位,对民事责任而言构成先决关系。诉讼停止在这其中所起的作用包括以下三种:


  

  (1)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物质损失的,如果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进行,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民事庭受理的民事诉讼应当停止,即便是刑事、民事诉讼分别进行也应当刑事判决宣告在先,尔后再制作民事判决;对于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得再向刑事庭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民事判决前,检察机关已向刑事庭提起刑事诉讼的,则不在此限。


  

  (2)对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行政和民事两种性质不同但又相互关联案件的,如果案件由行政庭和民事庭分别审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民事裁判的作出必须以行政裁判为依据。[8]此外,民事诉讼中如果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出于尊重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考虑,应当停止民事诉讼程序,将先决问题送交行政机关或行政庭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