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侵害。网络用户和著作权人的利益遭到侵害,必然会导致网络秩序的不稳定。各种虚假、错误信息的传播,会误导舆论的走向,甚至造成舆论的恐慌,这会直接对社会秩序的安定造成威胁。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曾说:“每个人都知道面包、馒头是有价值的,对于物质产品知道用钱去买,认为物质产品才是商品,总觉得文化产品与金钱搭不上。”[7]这句话从某个侧面反映了现实中人们的心理状态。受社会各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影响,造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二是侵权行为人受非法利润的驱使。三是著作权人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积极性。四是网络用户的权利意识有待加强。五是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现阶段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两部法律武器。但其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所规定的一些概念较为模糊,并且缺乏具体的赔偿标准等。这些立法上的不足会直接影响著作权人进行维权,也使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机可乘。六是缺乏相应的监督体系。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主管著作权的相关管理工作同时,也应承担对网络环境监督的任务。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网络中出现的各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亦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对策和措施
一、立法层面。加强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加明晰可行。二、执法方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以及侵权手段的进一步多样化,要求我国的相关执法司法机构应该组建更为专业化、技术化的团队,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督体系,更为及时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当著作权人无法独立面对侵权行为时,可以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寻求帮助,壮大自己的力量。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各项活动,著作权人可以更为规范化、体系化、合理化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技术方面。使用一些技术手段来防治网络著作权的侵害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如通过对网络作品相关数据的加密、限制访问、建立防火墙等技术,科学地维护网络著作权。五、意识方面。不仅要加强著作权人的自我防范意识,而且也要提高广大网络用户对网络著作权的认识。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也要加强其监督意识,在更大的层面上尽其合理的注意义务。只有网络参与者都能意识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以及自己的义务时,保护工作才能更加顺利地展开。六、国际合作方面。网络的国际化,要求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工作不能仅局限于一国内部,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在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面上保护网络著作权。借鉴国外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对办法,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将其本土化,同样是加强国际交流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