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由于网络自身的各种特性,网络著作权也具有一些相应的特征,使得在网络中发生的各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了与一般侵权行为所不同的特点。
一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无形性。作为传统著作权的对象的智力成果往往会借助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诸如书籍、光盘、影音录相带等,对这些形式的著作权的侵害行为也会体现为一些有形的行为,如盗版的书籍、光盘等。然而在网络中,所有的资源都被转化为二进制数字编码表现出来。同时,著作权的无形性以及作品的信息本质决定了对作品使用的非消耗性,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擅自使用行为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正常使用。[6]这种无形性的特点,导致在实践中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确认、侵权结果的认定等更为困难,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大大降低。二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地域性。网络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给网络用户获得信息资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不仅一国范围内,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都可及时迅速地被掌握。但与此同时,这种特性也使得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危害结果在地域上的认定不能及时准确地被把握。三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虚拟性。网络的虚拟性,使得虚拟的网络侵权行为主体难以准确地被把握。这是认定网络侵权以及网络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大难题。四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其他特征。基于网络著作权的一些特征,相应地其侵权行为也具有一些其他的特点。比如,著作权具有专有性,也正是由于这种垄断性才使得著作权的存在有意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正是侵害了著作权的这种专有性。虽然网络所追求的是资源的共享,但是这种资源共享应当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资源的合理合法的使用。因此侵权行为所谓的“资源共享”的正当性就不攻自破了。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
网络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著作权人权益的损害,而且也是对广大网络用户利益的一种侵害,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著作权人的侵害。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通过以上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的论述可知,其直接危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同时,对作品篡改、歪曲并在网络上传播等行为,也会给著作权人的名声、尊严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对广大网络用户利益的侵害。网络的虚拟性,网络资源的易复制、修改的特点,使许多网络资源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资源的真实性被破坏,用户将得到歪曲了的甚至颠倒了的信息。而当大量的虚假信息资源充斥网络时,人们就会因对网络资源怀疑而不知所措,这些都大大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