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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思考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思考


蒋建湘


【摘要】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处于发展初期或困境阶段的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而设立的基金。为了防范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防止创业投资基金偏离其设立目的,有必要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监管。我国当前对创业投资的监管已形成了一定的基础,但还存在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对象单一、监管标准不一等问题。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完善应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同时,应扩大监管对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作用,统一监管立法。
【关键词】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法律
【全文】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创业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业态在我国开始得以发展。不过,由于受体制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创业投资基金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步。[1]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一边倒”的倾向,那就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一味地予以鼓励、促进而忽视对其之监管。其实,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不是限制创业投资的发展,相反,缺乏监管只会导致创业投资活动的无序及对其设立目的的背离。为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有关的立法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监管问题进行探讨。


  

  一、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监管需求


  

  (一)“创业投资基金”考辨


  

  在我国当前,由于缺乏有关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立法,“创业投资基金”一词的使用较为混乱,其往往同“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概念互换使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将创业投资等同于风险投资或创业风险投资。例如,1999年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第3条[2]将创业投资等同于“风险投资”,2008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和工程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第8条[3]将创业投资等同于“创业风险投资”。其二,将创业投资等同于股权投资。例如,2003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3条[4]和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局)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5]便采取了这样的表达方式。其三,将创业投资基金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例如,2009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采用“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6]的表述。此外,创业投资基金同产业投资基金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更是经常被互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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