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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王涛


【摘要】隐私权与知情权由于内涵和外延的交叉以及权利的相互性,二者很多情况下会发生冲突。本文从隐私和隐私权、知情权及其内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和平衡以及对目前我国“隐私权优先保护原则”的反思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平衡
【全文】
  

  一、隐私和隐私权


  

  (一)隐私。


  

  隐私(Privacy),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所拥有的物质财产(房屋、存款等)、内心的情感世界、在社会上所结交的关系等不被外界知晓、公开的私人事务。简而言之,凡公民个人身体及日常生活中与社会及公众无关的,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而不愿意公开的情况,都是隐私。


  

  通常认为,“隐私包括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如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女性三围等;二是私人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两性关系等;三是个人领域,即私人空间,如个人居所、日记本、通信(包括电话、电报、信函等)、旅客行李等。”[1]


  

  (二)隐私权


  

  1、隐私权的概念


  

  关于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各国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的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隐私权》一文中认为,大众传媒大量刊登低级、庸俗的流言使公众感受到侵犯个人隐私所带来的极大精神痛苦。经过优秀文明熏陶的人们,对内心秘密的公开化更为敏感,这使人们基于隐私的披露而在精神方面受到的痛苦和创伤在某些方面甚至大于肉体的痛苦。因此,沃伦和布兰戴斯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即为隐私权。”[2]台湾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一个人随心所欲在实际上自由往来,而不允许其照片被刊布,其事业被讨论,其成功经验被撰写刊用,其怪癖被批评,无论其方式系传单、通告、目录、定期刑物或报纸。我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3]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私人事务所拥有的支配并且不被外界侵犯的权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的侵犯的义务。


  

  2、隐私权的特征


  

  由于隐私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私人事务所拥有的支配并且不被外界侵犯的、一种独处的权利,任何人都负有不的侵犯的义务,因此其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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