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正常民事程序处理的结果
目前法院处理本案的方法则是非正常民事程序。其结果如前所述,或因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而诉讼无门;或打一圈行政官司后并不解决问题,再回到民事程序处理事实婚姻和离婚、财产问题。行政诉讼完全成为毫无价值的一种“空转”诉讼,除了折腾当事人外,还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
还要指出的是,本案法官认为“原告未以事实婚姻为由诉请离婚”。这似乎可以看出,如果“原告以事实婚姻为由诉请离婚”,则可以直接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看法也是不当的。
在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并存时,必须先解决登记婚姻效力问题,只有在确认登记婚姻不成立后,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不能直接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登记婚姻成立有效,则应当按登记婚姻处理。因而,确认登记婚姻效力是无法回避的。如果按照一些人的观点,民事程序不能确认登记瑕疵婚姻效力,而行政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本案的婚姻效力不是无法处理了吗?当事人岂不是诉讼无门?
(三)婚姻瑕疵效力纠纷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之比较
1、从法律根据上比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不能解决婚姻瑕疵效力纠纷,而且撤销婚姻登记,均没有法律根据。而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可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处理此类案件具有不合法性或违法性,民事诉讼处理此类案件具有合法性。
2、从诉讼功能上比较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功能无法适用婚姻效力纠纷案件;民事诉讼的功能则可以有效地解决婚姻效力纠纷案件。
3、从诉讼效率上比较
行政诉讼繁琐复杂,且不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方便快捷,可以彻底解决纠纷。行政诉讼面对婚姻效力纠纷,或因时效等因素无法进入诉讼,或因功能性障碍进入诉讼后而无法处理或无法正确处理,更无法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打完行政官司后,还必须又回到民事程序再打财产分割官司。而民事诉讼可以将各种婚姻关系诉讼和子女财产等附带之诉合并审理,“一网打尽”,一次性解决纠纷,高效便捷。
就本案而言,在民事离婚诉讼中,法院已经查明了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结婚事实,完全可以对登记婚姻的效力进行确认,并可迅速将婚姻和财产等全部审结。而法院迫使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其结果只能是“空转”一圈又回到民事诉讼。那么,这两种程序,两种效果,到底哪一种程序是科学有效而合法?哪一种程序是繁琐无用而违法?哪一种程序是司法为民?哪一种程序是司法害民?比较一下,自然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