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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生产出来的第一个错案

  

  4、婚姻案件合并审理,在民诉法上也有充分根据。婚姻案件是民事案件,民诉法合并审理的规定,当然适用婚姻案件。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反诉婚姻无效或不成立,当然要合并审理。而且属于强制合并,禁止别诉,驳回起诉或另案处理都是违法的。


  

  其具体理由则不加阐述,只补充一点,国外、台湾民事诉讼中均有婚姻关系确认之诉和婚姻事件强制合并审理规定。我国虽然没有婚姻案件合并审理的具体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合并审理之法理,也属于强制合并审理的范围。


  

  三、本案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不同结果之展望与比较


  

  本案在民事离婚诉讼中,查明一方属于冒名登记结婚后,要求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那么,我们展望一下,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能否解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将是一个什么结果,再把它与民事诉讼作一个比较,看一看本案到底是应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还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一)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可能出现的结果展望


  

  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正常结果——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当事人1989年登记结婚,远远超过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本案不可能进入行政复议和诉讼解决。其正常结果只能是:行政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而不受理,当事人再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也以超过行政诉讼时效为由而驳回起诉,当事人可能上诉,但同样驳回起诉。这样,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和法院行政庭之间转了一大圈,结果婚姻登记到底成立与不成立、或者有效与无效,仍然没有解决。那么,出现了这种结果后,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效力到底应当如何确定或者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岂不是无路可走?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非正常结果——违法受理并撤销婚姻登记


  

  本案走行政程序的非正常结果,就是违法受理(违反法定诉讼时效),再通过一审或者二审后撤销婚姻登记。这样一圈下来,少则数月,多则数年。但由于行政诉讼无法解决事实婚姻效力问题,当事人还是需要再回到原点(民庭)重新解决事实婚姻和离婚及财产分割等,这样的行政诉讼到底有什么价值?


  

  走行政程序的另一个非正常结果,就是违法受理后,通过一审或者二审不撤销婚姻登记,而是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这同样是一个毫无价值的“空转”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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