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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生产出来的第一个错案

  

  这就是说,从法律层面考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无权撤销其他瑕疵婚姻。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功能也难以适用瑕疵婚姻效力纠纷


  

  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功能上考察,同样难以适用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包括两者的审查对象、证据规则,复议和诉讼期限、决定和判决功能等。如60天的复议期限、3个月行政诉讼期限,明显不适用婚姻登记纠纷。又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不举证或不出庭,则视为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依据,直接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这一规定,对于婚姻登记行为的复议和诉讼,只要婚姻登记机关不举证或不出庭,则视为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依据,不论婚姻是否成立,都应直接撤销婚姻登记。这显然也不适用婚姻登记瑕疵效力纠纷。那么,我们也可以从反过来理解,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登记事项,根本就不包括瑕疵婚姻效力纠纷。


  

  真正的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只能是不涉及婚姻效力判断的单纯的婚姻登记行政违法侵权案件,主要有四类: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登记机关无权撤销,撤销就是越权违法);无正当理由拒绝婚姻登记的案件;未尽法定注意义务的错误登记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在婚姻登记中乱收费等其他违法侵权案件。


  

  凡是涉及婚姻有效与无效、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等婚姻效力判断的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因为涉及婚姻效力判断的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无权解决,你硬要它解决,它也无能解决。以行政诉讼为例,不仅有大量案件因时效等因素而无法进入行政诉讼,本案即使如此。刘某于1989年1月1日使用二哥身份证与胡某领取了结婚证,现在已经20多年,无论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都远远超过,根本无法进入行政诉讼。即是进入行政诉讼后,也难以解决。


  

  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和标的是婚姻登记行为,而此类案件真正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行政诉讼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判断,并不能解决婚姻成立与有效问题。许多登记行为不合法,但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与有效。行政判决既要确认登记行为违法,又要确认婚姻有效,其判决功能难以实现。在同一婚姻关系中,涉及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并存时,行政诉讼更是无以应对。以本案为例,如果法院违反行政诉讼的有关时效规定而受理并撤销1989年年的婚姻登记,但客观存在的事实婚姻并没有解决,已撤销的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相互矛盾,不仅容易造成当事人误判而重婚,而且增加当事人诉累,需要另行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事实婚姻或财产分割,再打一场民事诉讼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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