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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自救式”维权的法理分析

  

  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为救济其社会成员被侵害的权益,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学理上称为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2](p87)公力救济由专门的司法和行政机关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程序要求高,判决有强制力,这些特征使其成为“权利救济的最合法、最公正、最彻底和最权威的形式”。[3](p398)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能与侵权者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时,寻求公力救济在理论上是最有效、唯一的合法的方式。但实践上,公力救济成本(公力救济成本即诉讼成本,指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耗费的人、财、物力的总和。)[4](p138)高、时间周期长、效率低。通常农民工维护的是自己的经济权益,这一权益往往是在维系农民一家的生活开支,经不起经济和时间的消耗。有的人在付出巨大的成本后权益仍然得不到维护。法院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工对法律及公权力信心不足。此外,公力救济程序复杂,技术性强,不确定因素多,这让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工完全凭他们自己的文化水平及对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去进行诉讼确实不容易。一般情况下,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及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被侵害的权益,而是求助于亲戚朋友或借助于一些团伙选择堵路、围攻、绑架、跳楼、爬塔吊等极端手段维权,其原因便是合法维权成本过高、程序复杂和执行难。


  

  与公力救济相比,“自救式”维权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是实效性比较明显,实现权益的可能性大,并且符合当事人自保或报复的心态,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并有利于吸收不满、消解冲突,平息愤恨;二是这种救济不需要很高的经济成本、文化层次和法律修养,尤其是在低收入、文化素质不高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工群体中更能快捷便利地得到运用;三是现阶段仍有相当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低下,不要法只要命。[5]当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必然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正常的公力救济不能迅速而有效地保护这种权益,就为“自救式”维权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自救式”维权方式的选择


  

  (一)温和式维权


  

  温和式维权是指农民工通过非对抗的方式所进行的维权行为。现实表明,面对被侵犯的权益,农民工在能够维持自己基本生存的情况下,不会用自损或报复的方式维权。因为采用自损或报复的方式维权需要付出昂贵的代价,这代价或许就是失去自由甚至失去生命。他们往往采用温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表现:一是通过对话、协商、谈判、交涉等方式制止和纠正对他们权益的剥夺,即以和平方式合意解决纠纷,双方接受且不损害他人。二是为了保证自己权益的正常实现,对权益侵害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扣押的行为。三是在日常生活中,以非暴力形式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如给侵害人制造麻烦,在工作中偷懒等等。这种方式可以起到发泄不满的作用,也起到间接维权的作用。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社会的形成,农民工也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维权,一些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网络技能的农民工开始通过互联网来反映民意。由于这种维权手段影响力较大,成本较低,效果较好,受到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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