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种观点的说法,大陆法是从规范出发,属于规范出发型,[7]审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因此,法院的审理需要查清原告主张的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是否存在,原告是否对这些权利要件事实进行了证明,而如何在诉讼中确定法律要件事实就是一个实用技术问题。需要法官在审理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学者们不大可能将所有的案件中法律关系的权利要件事实全部加以整理,顶多只能提出类型化的法律关系的权利要件事实。大学法学院中的案例教学自然要教授一些法实用的技术,但这种知识的传授是很有限的,只是将法规范、理论与实务联系的一个有限途径。尤其是在案件的事实认定方面的技术,更是理论研究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事实认定需要更多的经验知识的积累,虽然在事实认定技术方面没有什么重大的创新成果,但对于审判实践而言确是十分重要的。
从我们以上的议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法规范和理论并不等于我们就可以像自动售货机那样,将具体的案件事实扔进投币口,从出口处就可以自动获得符合正义的裁判结果。在审判过程中有一个如果按照规则认定事实和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技术过程,也就是法律应用技术问题。需要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寻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规律。这也是一门学问—法律应用技术学。在日本,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后,如果要进人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还需要进人最高裁判所的司法研修所进行学习,司法研修所的学习不再像大学法学院那样从教科书到教科书的理论学习方式,而是注重法律实用技术的学习。这一学习过程对于从事法律审判实务非常重要,从这一点可以说明法律实用技术与理论学习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因此,我认为,作为法院应当把法律实用技术的研究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中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用技术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实用技术的研究可以弥补法规范、法理论与法实践的脱节,使法规范和法理论真正成为活的法律和活的理论。通过法律实用技术研究还可以进一步发现法规范和法理论的不足之处,以完善法规范和法理论.法律实用技术的研究有利于形成实际操作的技术规范。例如,在日本的法实务研究中,就在探讨在实际中如何确定法律要件事实的间题,而法律要件事实的正确确定有利于证明责任的正确分配。虽然在理论上学者们已经提出了根据法律要件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就涉及如何确定具体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以及如何判别的问题,这些问题属于法律实用技术所需要研究的问题。只有十分熟悉法律实务的人才能真正有效地研究这样的实用技术问题。许多实用技术的问题,不仅涉及实体法,也涉及程序法,而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往往被分属于实体法、程序法领域,其研究和教学的对象被具体地限制在各种法域之中,缺乏综合性,自然也就不能适应实践中的通用性要求。在目前我国判例尚不能全部公开的情形下,理论界的实务研究也缺乏必要的实证研究条件。因此由法院通过大量地实证调查,总结归纳审判实践中的法律实用技术是很有现实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