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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诉求与制度考量:当前我国诉权研究之省思

  

  “诉权”这个语词及其诉权理论都是来源于西方国家。诉权作为现代法治理论和权利话语中的一个关键词,其含义与价值取向仰赖于其生成的语境,而这语境就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法治历史与现实情势。诉权无论是作为一种制度性的权利安排,还是作为一种价值理念的表达与诉求,都不是一个孤零零的存在物,其制度的建构和价值的指向皆是西方国家长期的法律发展和社会治理模式选择的一种结果与体现。申言之,西方国家之所以有那样的法律发展和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又是与其思想文化宗教等方面有着割裂不断的诸多联系。因此,我们要想对诉权进行比较彻底地理解和把握,就必须对其所产生的社会背景、历史条件、思想基础和法制状况等诸多方面予以深入分析,揭示诉权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历史文化、思想观念等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探究诉权理论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勾画出西方国家的诉权制度与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演变轨迹,挖掘出其诉权发展的理论支点和制度要素,为进一步思考我国的诉权问题提供一种更有效的参照系。


  

  同时,必须直面当下我国的权利诉求的活生生现实。呈现在表面的情形是:我国公民不断增长的权利诉求与供给严重不足的诉权保障之间的尖锐矛盾,司法能力的孱弱与司法腐败的滋生之间的悖论现象,司法权威的欠缺与司法职权的恣意之间的怪异状态。要深入解释这些令人疑惑的现象,笔者以为需要从宏观上考虑当下我国的社会转型之大势。因为上述颇为费解的法制问题,是和当前我国所处的极为复杂的转型社会背景息息相关的。这看似延宕的信马由缰之思,可能恰恰紧紧扣住了我国公民的权利诉求之真切现实。


  

  如何理解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一般看法是:“中国在西方工业文明已经高度发达,以至于出现自身的弊端和危机,开始受到批判和责难并向后工业化文明过渡时开始的、以市场经济建构为中介的从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这种转型尤其是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其主要表现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43]应当承认,这种关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概括揭示了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一般性层面。但是,这种揭示还很难将中国社会转型与中国法学研究在理论上勾连起来。近来张文显教授、邓正来教授关于中国社会转型与中国法学发展的理论分析,一定程度上在两者间建立起了这种理论勾连。因此,我将借助这两位教授的分析来探讨中国社会转型与我国诉权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


  

  张文显教授和邓正来教授关于中国社会转型与中国法学发展的理论分析,紧密结合全球化大背景展开。张文显教授认为,“自冷战结束,全球化的历史性变迁在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变得更加明显了,而进入本世纪之后全球化的速度则进一步加快,正在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文化形态,也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及其变迁,……全球化是个综合概念,表征的是人类活动范围、空间范围和组织形式的扩大,从地方到国家再到世界范围,也表征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更表征人类认识和解释生活世界的视角的转换。全球化至少包括经济的全球化、公共事务的全球化、人权的全球化、环境的全球化、法律的全球化等等。”[44](P178)其中,法律全球化主要表现为:法律的“非国家化”、法律的“标本化”、法律的“趋同化”、法律的“世界化”。在全球化的推动下,我国正在发生第三次法制改革,此次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法体制改革、法律体系重构、法的精神转换。[45]张文显教授指出,“在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学界应当加快法学研究范式的全球化转向,大力推动法学的方法论和理论变革。”“法学研究中的全球化范式,是一种与基于地方性知识、国内法知识、传统法知识而形成的法学研究范式截然不同的新范式。全球化范式提供了法律本体论的一套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新的理解体系;提供了新的、全景式的法学视窗,即观察和思考法律与社会问题的新的理论背景、分析框架和参照系;提供了新的审视、批判和重构法学知识的工具。以全球化范式为指导,要把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法律人才培养、建设法治国家、构建法治社会等根本性问题,放在全球化的背景中、在全球治理的结构中、在应对全球化的经验中,加以研究和解决。要有意识地克服法学知识的地方性、内国性局限,建构更加开放的知识体系;要有意识地确立国际法优位的国际法治理念,建构更加公正和谐的世界秩序。”[44](P181)


  

  邓正来教授对于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的关注与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和他长期以来所关注的知识社会学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问题以及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紧密相关的。邓正来教授认为,全球化时代这个论题在理论上的最大意义在于:“一是它有可能促使我们去建构一个全球化的中国法学的范式;二是它因此要求我们对全球化时代本身进行建构。”就如何认识全球化时代的问题,邓正来教授认为,全球化时代至少要求我们注意在一定程度上由原来的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主权利益的国内视角向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视角进行转换。(注释:邓正来教授近来又对这一问题进行细化,提出了三个视角的转换。但其基本观点前后是一致的。参见邓正来:《全球化时代与中国法学》,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1267,2006-03-12。)这种视角的转换决定于全球化时代某些超越政治性的因素的存在。他认为这种转换“有可能为中国法学迈向全球化结构的研究范式提供某些较为基本的具有哲学意义的基础,也为我们真正发展中国自己的法学开放出了一个极具理论意义的可能性”。当然,这还只是较为一般的维度,为洞见全球化时代之于中国或者中国法学的独特意义,邓正来教授接着对全球化时代进行了特定的理论建构。[46](P156-162)他认为,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已经进入世界结构之中。根据著名社会学家齐美尔的优位之势与劣位之势界分的社会关系理论,希尔斯所提出的“中心——边缘”的社会关系理论,以及社会学家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邓正来教授提出,虽然“全球化时代与‘现代化’时代一样,对于发展中的中国都具有特定的支配性”,但两者的支配性质却是不同的。现代化时代的支配是经由“中国论者对西方‘现代化范式’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无批判意识或无反思性的‘接受’”而得以实现的。也就是说,这种支配是“非结构性的和非强制性的”,只具有“一种示范性的意义”,如果中国论者不与之“共谋”,那么其支配就难以形成。与此不同,“当下世界结构支配的实效所依凭的却是被纳入进这场‘世界游戏’的中国对其所提供的规则或制度安排的承认。据此我们可以说,当下世界结构的支配是结构性的或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所依凭的并不是赤裸裸的暴力,而是中国就遵守当下世界结构所提供的规则或制度安排所做的承诺,而不论中国是否与之进行‘共谋’”。[47]作为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在全球化时代所受的这种强制性支配,不仅表现为中国所承认的所谓世界结构既有的法律规则实为承载着一些西方国家价值取向的地方性知识,这些价值经由这种知识支配关系而成为当然的行为标准,而且也在文化方面体现为,作为“被支配者”的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随着那些作为“支配者”的西方国家的文化与其科技高度整合后的出口,而“在不断地被压缩、被压制和被抽空化”。[41](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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