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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诉求与制度考量:当前我国诉权研究之省思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诉权保障,主要表现司法审查机制、程序性辩护理论和程序性制裁理论方面。有学者认为,确立司法审查机制是实现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权力制约的需要,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是完善诉讼结构之必需,是法治国家的共同立法趋势。[31]有学者提出了建构刑事诉讼中司法审查机制的构想:改革侦查程序,摒弃由检察院来行使强制侦查措施审查权的传统模式,改为由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来监督、控制侦查程序;并考虑引入侦查法官或预审法官制度以及对于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问题。[32][33]建构此种司法审查制度的设想,有力地回应了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权力相对扩张的现实需要和广大民众不断增强的权利诉求。[34]有学者认为,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针对警察、检察官、法官所实施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为追求特定的程序性制裁之诉讼结果,而要求法院做出专门程序性裁判的权利。[35]闵春雷教授进一步指出,以程序法为依据,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争议提出主张或提出程序性申请,以期维护或实现被追诉者程序性权利的辩护即为程序性辩护。[36]可以说,“作为诉权表达方式的程序性辩护,有利于减少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促使纠正程序性违法行为与当事人对诉权的行使发生越来越密切的联系;促进宪法司法化和宪法性权利的可诉化。”[34]有学者明确提出,程序性制裁是指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法律程序所要承受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后果;并概括出五种程序性制裁模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终止制度、撤销原判制度、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及解除羁押制度;进而对程序性制裁理论的体系予以建构:包括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宪法性救济等问题。[15](P533-545)诚如有学者所言:“程序性制裁理论拓展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版图,对弘扬程序价值、强化程序刚性、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34]由此,当事人的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会得到更为有效地保障,诉权的人权价值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将得以彰显和落实。


  

  为更有效地发挥诉权的法治功能,需要厘清诉权行使的界限。为此,诉权滥用规制问题自然引起学者关注。有学者比较系统地研究了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问题,“立足于中国民事诉讼的实践,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主张我国民事诉讼应当兼顾诉权保障与防范规制诉权滥用的两大目标,强调诉权应有正当行使的限度,并以此为基点,结合我国当前进行的民事诉讼体制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全面而详尽地论述了诉权滥用界定和规制的基本理论和实务,并提出我国规制诉权滥用体系的合理建构”。[37]还有学者探讨了滥用诉权的基本法理及侵权责任问题。[38]


  

  三、当前我国诉权研究存在的问题


  

  尽管当前我国的诉权研究取得了很大发展,既有对诉权的价值诉求又有对诉权的制度考量,但面对时下的起诉难、涉诉上访不断等诉权保障的残酷现实,不能不让人冷静审视我国的诉权研究是否出了什么问题?尽管我们说诉权保障乏力决不能完全归咎于我国的诉权研究,但谁又能否认两者之间的关联?笔者认为,我国诉权研究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其一,当前的诉权研究缺乏宏观层面的深入分析。其主要囿于诉讼法领域,着力于诉权的概念与逻辑。其二,当前的研究对诉权本身的权利属性与正当性基础讨论得很不够。把诉权与人权简单地勾连在一起而未能给出有力的论证;对诉权的多重层面不加区分。其三,对诉权的保障与救济问题探讨得也不深入。学者们大多是从法律运行的内部视角来分析诉权的保障问题,而对诉权保障为什么如此乏力的深层次原因却语焉不详。


  

  我国的诉权研究之所以存有上述问题,其表层原因在于对诉权的价值诉求与对诉权的制度考量徘徊游移而未能形成良性互动。例如:我国宪法学界、法理学界(当然,也有一些部门法学学者)对诉权的研究主要根据西方的人权、宪政理论展开。其大致逻辑可归结为: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主要是个人相对于国家所主张的权利;人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础与依据,而宪政的核心问题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有诉诸国家机关要求救济的权利,国家有义务受理公民的诉求并给以保障。而公民个人要求国家救济权利的权利就是诉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诉权是法治社会中的首要权利。因为没有诉权,法律就无法正常运作,也就谈不上法治。由此,诉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放眼世界,国际公约上已经规定了诉权,不少国家的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诉权。而我国的诉权保障还很不够,因此我们也应该重视诉权、保障诉权。这无疑是对诉权的价值张扬,但看不到诉权的具体技术操作之分析。而我国不少诉讼法学学者对诉权的概念问题颇为青睐和用力,却很难觅到其对诉权的价值问题的深入分析。由此造成了诉权的价值研究与诉权的制度分析之间的人为割裂与阻隔。这种割裂不仅造成了诉权理论研究的偏狭,而且还可能形成对诉讼实践的误导。也正因为此种阻隔使得诉权研究的理论层次和实践功能难以令人满意。在一定意义上,当前我国学者无论是对诉权的价值强调还是对诉权的制度考量,都属于是对诉权的想象,尽管这种想象如此美丽迷人,但当其面对我国公民的诉权贫乏之残酷现实时,这关于诉权的美好想象除了几分学者的聊以自慰之外,似乎再难有什么动人之处,反而凭添了几分的反讽与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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