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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诉求与制度考量:当前我国诉权研究之省思

  

  近年来,我国法理学界也开始对诉权进行研究。有学者提出,诉权是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启动与延续诉讼的权利,包括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刑事诉权和宪法诉权;在法治社会,诉权是高于实在法的道德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诉权在社会进化过程中,其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与多样,诉权主体趋向普及;基于诉权的结构,诉权的功能是:保障权利、控制权力、和平解决社会纠纷。[23]有学者从人权角度探讨了“法律上的防卫权”问题,认为“法律上的防卫权由获得公正的公开的和及时的审判的权利、对席辩论权、程序抗辩权、获得法律帮助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组成”,属于法理学上的“程序性权利”、“第二性权利”和“救济权利”,并“阐述了法律上的防卫权与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自主性的关系”,“就法律上的防卫权分析了中国法的现行制度设计”。可以认为,这位学者是从人权、政治权利意义上来论述诉权问题的。[24]


  

  综上而言,我国学者对诉权的价值诉求透显出一种不断深化的趋势,即民事诉权研究中由诉讼法与实体法的混淆不分到承认彼此间的独立地位,由诉权的实体法定性到诉权的程序性之强调,由认为诉权是普通法律上的权利提升到诉权是宪法上的人权,由局限于狭义的民事诉权研究扩展到广义上的刑事诉权、行政诉权、公益诉权及宪法诉权的研究。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进行、人们权利意识增强和法学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等因素密不可分。


  

  二、诉权的制度考量


  

  诉权的制度考量表现为我国学者对诉权的法律上的宏观完善与程序上的具体保障之探究。这主要体现为主张诉权入宪、扩大可诉范围、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诉权保障、以及诉权滥用规制等方面。


  

  诉权入宪是指在我国宪法上明确确认诉权。有学者认为,诉权入宪具有重大意义:诉权入宪是人权保障的需要,是国际斗争的需要,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司法救济的需要;诉权入宪“将极大地提升诉权的宪法地位,扩大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指引‘以人为本’的司法改革,发挥诉权的民主监督功能和权力制衡功能,确保审判权在公正与合法的轨道上运行。此外,在宪法中规定诉权,便可以将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纳入到诉权规范的体系之中,从而成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详细规定公益诉讼的法源性依据。”[25]有学者讨论了公民司法救济权入宪问题,认为“司法救济权是宪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其行使与保障首先需要由宪法做出安排”;“司法救济权与诉权在制度化的发展轨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救济权的入宪,绝不意味着是对诉权的简单重复”,但在具体诉讼过程中两者又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合,“没有各项具体的诉讼权利,公民则无法成为诉讼主体并充分参与诉讼,司法救济权也将毫无意义”。[26]


  

  目前可诉范围的狭窄是我国公民诉权保障乏力的重要因素。一些学者提出扩大可诉范围,包括扩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有学者提出,纠纷的可诉范围不应囿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只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当事人皆可诉至法院;与此相关的是需要改革和完善起诉受理制度,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27][28]


  

  有学者认为,诉权的宪法化和宪法性为诉权提供了司法救济和宪法救济两个渠道,救济也相应地分为两个相互连接的层次:权利的救济导引出诉权,作为一种救济权的诉权救济导引出宪法诉讼。从保障诉权进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我们应顺应世界各国整体性的趋势,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走宪法司法化之路。[29]有学者提出,宪法诉讼可分为违宪审查之诉和宪法私权诉讼两个层面,所谓宪法私权诉讼是指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以外的侵犯时,依据宪法所提起的诉讼。在中国先走违宪审查之诉的路面临巨大的体制、观念障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启动宪法私权诉讼来开辟宪法的实施道路,先把宪法适用起来,把宪法作用发挥起来,把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体现出来,把人们对宪法只是政治纲领而不是法律的认识转变过来。然后再推动宪法针对公权力的违宪审查制度可能就会容易一些。宪法私权诉讼在我国有着现实的基础:一是中国宪法中存在大量的直接适用私人关系的条款。二是有国外的宪法私法化经验尤其是德国基本法私法化的理论和实践可资借鉴。三是由法院受理宪法的私权诉讼与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并不冲突。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应理解为这种解释权是一种最终解释权,它并未排除其他机关可以解释宪法。全国人大仍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四是宪法的私法适用必须坚持间接适用原则、尊重具体法律原则。即只有在确实没有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加以适用,又涉及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可审慎适用宪法,并且此种适用只是对私权规则的补充。五是宪法的私法适用并不会改变宪法的精神。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对宪法地位和精神的损害不是来自它可能适用于私权关系,而是宪法没有在社会生活中真正适用,使得宪法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纸空文。由于中国目前的法律不完备,公民的宪法权利裸露,不仅面对着国家权力的侵犯,而且也面临着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的侵犯,宪法的私法适用因此就显得非常必要。同时,宪法的私法适用只是由法院权衡决定是否保护某种公民的权利,而不是裁决谁违宪,不存在公民成为违宪主体的问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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