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价值诉求与制度考量:当前我国诉权研究之省思

  

  有学者探讨了公益诉权问题,认为“公益诉权是公民、社会团体等依法所享有的基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处于这种侵害的危险中而得以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公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公益诉权是一种公民权,是一种特殊性的人权,是积极性权利,是行动性权利。公益诉权至少在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和诉权功能三个方面对传统诉权形成了质的突破,公益诉权的主体呈现多元化,不仅包括公民个人,而且包括社会团体,赋予我国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权应有所限制。[9]还有学者从公益诉讼的兴起分析了诉权的主体扩张、诉权的理论重塑与困境。[10]


  

  行政诉讼法学界探讨了行政诉权问题。有学者认为行政诉权是当事人基于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全部程序性权利的总称,其构成行政诉讼启动和展开的条件和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前提;[11]有学者将行政诉权与民事诉权进行比较,认为行政诉权是对事而不是对人的诉权、公益诉权、恒定的诉权和有限的诉权。[12]还有学者对行政诉权的概念、性质、历史沿革、理论基础、价值、类型、行使和保障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分析。[13]


  

  刑事诉讼法学者关注如何将民事诉权理论引入刑事诉讼领域,提出了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诉权与公共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问题,提出“作为诉权表达方式的程序性辩护”的观点,即“被告方可以通过行使诉权来挑战侦查行为和审判行为的合法性”。[14][15](P360-431)还有论者讨论了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诉权问题,分析了被害人诉权的正当性与相对独立性、被害人诉权的基本内容及其限制、被害人诉权保障等问题。[16]


  

  在我国宪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关注着宪法实施、宪法监督问题,而这些问题与诉权有着一定的联系。有学者通过分析人权的道德形态与法律形态的价值区分,提出只有人权的法律形态才能将人权的应然性与实然性有机地结合起来。由于诉权从制度上解决了法律保障的人权具有实然性,因此,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权,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的人权。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诉权应当是一种绝对性的宪法权利,在权能上,它可以充分对抗国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不应随意加以剥夺,它是公权的基础。[17](P301-312)有学者在宪法诉讼的层面上提出,宪法诉权是“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及其特定成员在宪法上的权利和权利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时,为寻求司法救济而享有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宪法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权利”。[18](P46)有学者认为宪法诉权的发生根据是宪法冲突的存在;宪法诉权是程序权利,它只能在宪法诉讼中行使,只能向特定的、行使宪法审判权的裁判机构提出;宪法诉权是宪法主体要求宪法裁判机构就宪法冲突作出裁判的权利。同时还指出了宪法诉权对于民事诉权、刑事诉权和行政诉权的保障和救济作用。[19](P451-452)


  

  有一些学者探讨了广义上的诉权,即包括民事诉权在内的刑事诉权、行政诉权和宪法诉权。有学者认为,广义上的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社会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或权能”。[20]有学者基于诉讼价值的角度,认为“诉权不仅是作为各种诉讼形态之源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也是民事诉讼之‘变种’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宪政诉讼的概念”,任何诉讼形态都将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作为基本出发点,诉讼关系在本质上是诉权与审判权的相克相生关系;进而提出“在任何诉讼形态中,诉讼主体的诉权都可以当然地成为人权的组成部分,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诉权不仅肯定了主体的权利,尊重了主体人格的独立,还可以促进政府依法执政,塑造公民与政府之间新型平等关系。”[21](P144-149)还有学者提出诉讼权的内涵大于诉权,应以诉讼权取代诉权,认为诉讼权具有基础性和广泛性,存在于各诉讼领域;认为诉讼权是应然权利、自然权利,更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22](P2-5)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