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能动司法
(一)实施能动司法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个国家的司法运作状态与这个国家的现有法律体制结构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纵观我国的法律体制建构现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制。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浅薄。人民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基本上还处在边缘地带。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直接导致了文化水平,法律意识水平发展的不平衡。我国西部地区以及大部分农村人民的意识水平相对与东部地区和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要单薄的多。而全国实施的是一部法律,这就会导致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地区实施具有差异性。所以,就应该运用能动司法来弥补这种地域的差异性,缩小人民之间的法律意识的差距性。
除了老百姓法律意识观念的浅薄,另则,我国律师制度还不完善,律师人员还很缺乏。大部分案子诉之于法院,都得不到律师参与。老百姓诉讼能力非常低,他们在庭审中难以适应规范的庭审制度。尤其是一些法律术语专业性比较强的,就更难以理解。比如在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老百姓大多不知道什么是证据,什么是举证时限,什么是诉讼证据规则。如果法官严格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来判案子,就算案子判得再好,老百姓也难以理解。如果一个案子因为当事人不懂得举证时限,过时递交证据,法官就认定证据无效。老百姓就觉得委屈,就会不服气。他们的法律意识还不能够理解这些规则,也理解不了这些规则。这就导致案子判了,真正的纠纷矛盾并没有解决,仍然存在,社会矛盾的并没有得到化解,可能还会引发新的矛盾和新的诉讼。
故此,因为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的经济、文化、人民的意识发展水平不平衡,所以要能动司法;因为老百姓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低下,所以要能动司法;因为我国律师比较少,难以分配到诉讼中去,法律援助制度也不完善,老百姓缺少法律知识方面的援助,所以要能动司法;纵观我国法律体制和法律实施的现状,我国也要能动司法。
(二)能动司法的概念及运用
什么是能动司法,法官应该如何来运用能动司法?首先能动司法是理念性问题。法官要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顾名思义,能动二字,体现的是司法能力的灵活性,活动性。法官在审判中,应该因地制宜,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和具体性,作适当性处理和灵活性变通。过去,我们审理案子严格按照法律之规定,不论案子的特殊性,也不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状况,诉讼能力如何?法官只管坐堂办案,只管依照诉讼程序进行,不考虑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和实际案件背后情况,依照法律就给予裁判。这样就导致一些片面裁判的产生。案子是判了,但案结并不事了,老百姓的纠纷矛盾并没有得到化解和妥善处理。能动司法就是要法官充分了解案子本身和案子背后的事情,不就法律论法律,不就审判论审判,如何能有效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是能动司法的审判使命。法官应该走访当事人,了解案件的相关问题和情况,从而针对案子的特殊性和具体性作出恰当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