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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权利的实现

  

  我国在罪犯权利实现研究上的最大缺陷是极端忽视罪犯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的研究,将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定权利的狭小范围。“罪犯的法定权利是罪犯人权最基本的表现形态,也是罪犯人权的核心内容,是我们研究罪犯人权的主题”。(注:鲁加伦主编.中国罪犯人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4.)大多数学者谈论的罪犯人权,实际上都是指罪犯的法定权利。大量文章都是对罪犯的法定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和阐释,千人一面,不免雷同,浪费了宝贵的科研资源。实际上,无论是基层干警还是服刑罪犯最感困惑和迫切想要知道的,是“我们该怎么做”。最欠缺的地方,也是最有研究价值的地方。


  

  2.简单对立的思维误区


  

  建国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奉行“阶级斗争为纲”的国策。这种“对立论”的思维定势,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一批人的科学研究。在罪犯权利保护领域的主要体现是:第一,将权利和义务简单对立。本来,在满足罪犯生存需要和人格受尊重这些基本权利方面,每个罪犯不应该有差别,是必须要享有的权利。而在少数地方推行罪犯分级处遇时,由于罪犯不认罪服判,抗拒改造,这些基本权利有时也被限制了。第二,将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简单对立。“在我国,由于传统的计划体制是以利益一体化为核心的,因此,其价值判断是‘追求私利的行为必然会损害整体利益’,而市场经济是以利益多元化为基础的,其价值判断是‘追求私利’的行为是增进集体利益的基础”,“它既把社会个体的充分发展作为社会整体发展的动力,又把社会个体的发展作为社会整体发展的终极目标”。(注:任绍芳.制度建设与文化选择[J].中国国情国力.2002,(5):4.)我国学者王平博士2002年7月在“21世纪监狱理论研究展望”研讨会上作“为什么要保护罪犯的权利”的发言,提出“保护罪犯的权利,最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的命题,(注:张晶.权利,一样的神圣,我的“囚权主义”主张[J].北京:中国监狱,2002,(5):38.(2):38.)反响强烈。但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旧的观念还有相当大的市场,“剥夺、限制罪犯的权利,是为了维护、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一种通说。第三,将罪犯权利和监管安全简单对立。许多单位不愿扩大罪犯权利的范围,都是出于维护监狱安全的考虑。“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以下两个:第一,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第二,控制犯罪滋长,维护法治秩序。而保持这个目标之间的平衡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各国在实际操作上,对二者各有侧重。但是,国际公认的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程序”,(注:陈光中.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J].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实际上,两个目标是密不可分,互相促进的。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将产生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特定的长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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