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

  

  禁反言还包括“间接禁反言”,大体是指在前后不同案件中,提出同一案件事实的同一人应当做出前后一致的主张或陈述。间接禁反言与我国的“预决效力”有着相通之处。在我国,“预决事实”(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能够产生“预决效力”,即在后案或后诉中,主张预决事实的当事人,无须举证,并且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张与该事实相矛盾的事实;法官应当直接采用预决事实,并且不得做出与预决事实相矛盾的判断,除非对方当事人提供充足证据推翻了该预决事实。[18]


  

  4.违反真实(陈述)义务,主张虚假的事实。所谓“真实(陈述)义务”,主要是指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地做出不真实的陈述,也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地对真实事实或他方当事人的真实陈述进行争执。真实义务并不要求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主动陈述自己掌握的所有真实事实,主要是消极地禁止当事人主张其明知是虚假的事实。[19]


  

  如果将“完整(陈述)义务”理解为,当事人须将所知事实全部提出,则与辩论主义相抵触。因为辩论主义将是否主张某一事实的决定权委诸当事人。因此,完整义务并非要求当事人做出完全的陈述,应被理解为“只有在当事人基于隐瞒事实而做出的不完全的陈述从整体上看违反其主观真实时,才禁止其进行这种陈述”[20],如法谚所云“隐瞒真相就是虚伪陈述”,由此可将完整义务作为真实义务的一个方面来把握。


  

  要求当事人对己不利的事实做出完全的真实陈述,乃是强人所难不近人情,所以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并非以当事人陈述真实的积极义务为其内容,而是要求当事人不得故意违背自己对事实的主观认识而做出陈述,即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中的“真实”指的是当事人主观认为的真实,并不要求是客观真实。[21]基于这种立场,对于当事人违背真实义务的行为,许多国家法律没有给予现实的制裁,即便施予制裁的也有所限制,比如若当事人在宣誓或具结后仍然做出虚假陈述的,则应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违背真实义务所做出的事实陈述,纵然没有获得罚款等制裁,但是其不真实的陈述,给人产生了对其不信任的心理倾向,这种倾向往往会影响到法官形成对该当事人不利的心证。同时,对于因当事人违背真实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理当由其负担。


  

  (二)法院违背程序参与原则的程序后果和救济程序


  

  法院违背程序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非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两者所引发的程序后果和救济程序有所不同。具体阐释如下:


  

  1.法院非法限制或剥夺“诉讼知情权”的程序后果和救济程序


  

  从维护程序参与权的角度来说,最正当的通知或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不过,正当程序并不要求全部采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在客观上不可能或者造成显著程序浪费或诉讼迟延时,可以使用替代的或推定的送达方式,[22]如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23]等。另外,如上所述,对于临时救济事项或亟需处理事项和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有必要限制通知或送达,即在事前限制被申请人或义务人的诉讼知情权。


  

  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并应当采用法定方式,就诉讼情况向本案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发出通知、做出送达或发布公告。否则,为非法或有瑕疵的通知、送达或公告,通常不能产生相应的或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无效通知、无效送达或无效公告)。对此,本案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要求法院重新通知、送达或公告,法院也应主动补正。


  

  比如,法院在11月21日,本应将一审判决书送达给本案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却送达给本案证人张某和翻译人齐某,那么李某和王某的上诉期不得自11月22日起算;若法院在11月22日,将一审判决书送达给李某和王某,上诉期应自11月23日起算。再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法定期间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此为法定期间,属强行规范,所以若某个公告送达少于60日则为无效,法院必须补足公告的期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